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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存货丢失如何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问:某贸易公司,购入的存货经过盘点,存在丢失的情况,该部分丢失的存货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存货的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作进项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

 

  淘税网cntaotax  原文:>>>http://www.cntaotax.net/thread-3273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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