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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2015-01-23 税问

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因此,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任意一条,就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反之,就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五大方面内容。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来源:湖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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