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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供工程的增值税政策的再学习
原创 2016-03-29 李志远 远见


在营改增文件附件2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昨天(3月28日)我在微信公众号里分析了大家存在的疑点问题。计算甲供工程增值税时,销售额该如何计算?其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本身?

文章结论部分指出“营改增文件并没有将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剔除出去。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设备的销售额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注下一步税务部门会不会对此问题有新的解释。”

好多网友和老师指出,按照目前文件的规定,销售额中不应该包含甲供材料、设备。我认为是对的,这才是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的。看来不需要等税务部门的解释了。

从基本原理上来说,甲供材料、设备既然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相应采购发票应该由材料设备供应商开具提供给发包方,由发包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该部分已经在发包方做进项税额抵扣,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开具建筑发票时就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否则可能会导致甲供材料、设备部分3%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再一次抵扣。

按照增值税原理,按照包含甲供材金额给业主开发票。对政府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

附:关于甲供工程的增值税政策分析(2016.3.28原文)

在营改增文件附件2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大家有疑问的是,计算甲供工程增值税时,销售额该如何计算?其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本身?

理论上来说,甲供材料、设备既然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相应采购发票应该由材料设备供应商开具提供给发包方,由发包方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由于该部分已经在发包方做进项税额抵扣,施工单位向发包方开具建筑发票时就不应该包括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否则可能会导致甲供材料、设备部分3%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再一次抵扣。

但是,按照目前对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销售额的定义,“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文件并没有将甲供材料、设备的价值剔除出去。也就是说,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设备的销售额依据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注下一步税务部门会不会对此问题有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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