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大部分企业都面临着年底费用集中报销,会计关账的问题。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在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企业在当年实际发生的、归属于当期的费用,应当列支在当期,并在当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当期的费用计入以后年度损益,则在列支年度不能税前扣除,而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跨期发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现实中确实存在各种客观原因,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取得发票或即使取得发票也不能及时报销,造成跨期发票的存在。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跨期发票的问题,导致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无疑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面对跨期发票问题,难道企业就只能听之任之,束手无策?别急,华政小编为您排忧解难。
【税收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2011年第34号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华政小编分析】
2011年第34号公告为我们解决跨期发票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政策支持,我们应当充分利用2011年第34号公告,提前进行税务安排,避免跨期发票列支带来的税收风险。
首先,企业应当在当年度关账前暂估因各种原因而未及时报销的费用,并计入当年度管理费用。
其次,对于暂估计提的费用,企业应当尽量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对于未能及时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的,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
例如:在2016年12月20日左右,某企业预估大概还有100万左右的费用未能及时报销,此时该企业通过管理费用-明细科目预提此部分费用。假设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该企业取得了90万的发票。根据2011年34号公告规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仅对未取得发票的10万元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已取得发票的90万费用可以正常税前扣除。【税收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2012年第15号公告”)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华政小编分析】 对于企业已经在账上列支的跨期发票,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这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应当在列支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但是根据2012年第15号公告,我们对于在列支年度纳税调增的跨期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重新申报费用实际归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以实现追补至费用实际归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应注意,向前追补的最长期限为5年。
本期编辑: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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