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海南国税明确房地产业营改增实务中的17个问题》(六)没收的定金和违约金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没收的定金和违约金,如果最后交易成交,则需缴纳增值税,如果交易没有成交,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业主要求解除预售合同收到的违约金,因销售合同未实际履行,贵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