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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所得税政策问答
2017-03-15 苏州地税 兴华会


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费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问答


       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早在2015年11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件),该通知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并规定自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起,企业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与此同时,2016年1月底,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修订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这对于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有鉴于此,为使纳税人、广大基层税务干部熟悉掌握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新政策主要变化内容,我们采取问答形式进行简要归纳。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一部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政策问答


1、自2016年度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需要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税务机关备案前,到科技部门进行研发项目确认?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自2016年度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对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并无明确要求。因此,自2016年度起,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备案前,不需要到科技部门办理研发项目确认登记手续。

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2、哪些行业的研发活动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采取类似“负面清单”的形式确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和活动。具体来讲,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3、哪些企业活动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自2016年度起,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活动包括:

⑴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⑵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⑶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⑷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⑸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⑹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⑺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企业发生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作为人员人工费用处理并按规定纳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或与他人共同合作开发所发生的费用,应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额。

 

7、企业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分和金额限制。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均可作为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处理并纳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但规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

在计算每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8、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9、企业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下脚料等特殊物品的处置收入,是否需要冲减研发费用支出?

答: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0、企业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但为了优化纳税服务,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税务机关应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1、企业某研发仪器设备已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是否可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12、既从事研发,又从事管理的企业某研发兼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3、企业研发活动由于尚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未能在2016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以后年度是否可以追补确认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14、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且不能准确归集每个项目的研发费用的,可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15、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中的研发费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中的研发费,是否一定金额相等?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研发费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中的研发费,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要求核算的研发费内容,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所得税政策问答

1、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如何扣除?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和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3、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4、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后年度不论是否满足高新技术认定条件,均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2016)》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所以,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若发现企业当年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应追缴其因不符合优惠条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以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过程中,高新技术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占比不低于60%当中的“收入总额”计算口径如何掌握?

答:这里的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讲的各项收入,应当是未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的收入。

 

6、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异地搬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何处理?

答:跨认定机构所在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其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重新认定。

 

7、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8、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9、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10、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1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2、核定征收企业是否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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