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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问答】物业公司预收一年的物业费,开具收据,一次性确认收入申报增值税,还是分月确认申报?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我们先来看看条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然后,我们来具体分析:

首先,这部分物业费属于预收款,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是才产生纳税义务,所以收取时,暂未发生纳税义务。

其次,要看是否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那就要看是否有合同了,有合同的情况下,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如果合同本身约定就是提前支付物业费,则收取预收款时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那么物业服务什么时候完成呢,应该是1年服务期结束的当月,才产生纳税义务。

再次,就要看是否提前开具发票,由于开具的是收据,所以预收时也未产生纳税义务,这里需要关注的是,开具发票是贯穿整个服务过程的,如果在服务过程中某个点开具了全额发票,那就在当月产生了纳税义务,

综上,看合同,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付款时间,按照付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无合同,则为服务完成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关注发票的开具时间,在以上两个纳税时间点之前,只有开具了发票,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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