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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网络报---营改增前发生的购置款如何补税

史玉峰

    某A国有企业于2014年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审计部门对A企业开展审计,认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过低,后经A、B双方协商,由B企业向A企业补缴土地使用权购置款2000万元。但A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开具发票时产生了疑问:由于营业税发票已经缴销,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应当怎样补缴流转税?是应当按营改增后收取转让不动产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补缴2014年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营业税?就这个问题,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税务机关认为,全面推开营改增和前期历次营改增一样,是从一个时间点(即2016年5月1日)规定的,也称税制转换日。但纳税人经营期是连续的,不可能因为税制转换,让纳税人终止经营或分割经营。为避免纳税人产生误读或者国地税征管职权划分不清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中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补缴营业税。

    本案中购置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发生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B企业虽然在营改增之后向A企业补缴土地使用权购置款,但A企业取得该项收入不是因为发生新的应税行为,而是对营改增前已发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对价补偿,因此应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的营业税法规规定补缴营业税。

    A企业财务人员又提出新的疑问:如果补缴以前年度营业税,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税务机关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到本案,A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收款时,无法预见以后期间该交易会因为被审计部门认为价格不公允而获得后续补偿,A企业不具有少缴税款的主观过错,既不属于偷税,也不属于因计算错误而少缴税款,因此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情形,A企业只需补缴营业税税款,但不应对此项补税加收滞纳金。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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