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如果全资子公司改制成为分公司,子公司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亏损额能转入总公司继续弥补吗?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将子公司改制成分公司,属于文件规定的合并业务,如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方未弥补完的亏损可限额结转到合并方继续弥补,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未弥补完的亏损不能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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