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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应注意的用工风险
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    2017-12-04 10:09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人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一般是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劳务派遣与普通用工是两种不同的、合法的用工形式,但在面对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两者处理结果存在很大区别,若因操作程序出现失误,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赔偿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解:

张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将张某派遣至某百货公司下属超市从事保安工作。之后百货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并以超市停业无法提供保安岗位为由,将张某退回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同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也以张某被派遣的百货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是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我们都知道,在普通的用工形式下,如果用人单位出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可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协商,如经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用工单位如出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后,其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此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为被退回的劳动者派遣新的工作岗位,而不得以此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另外,当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新工作岗位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接受该新岗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的报酬而不得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但是,当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新工作岗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接受该新岗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据此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高额赔偿金。

本文由炜弘律师事务所马敬超律师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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