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8-01-15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三份文件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三十五)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总结
根据以上三份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多缴税如何办
财税〔2017〕90号文件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