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筑财税之家》微信群很多好友在咨询建筑公司账务处理,尤其58号文以后的处理方法,现根据自己的工作中的实践总结如下,因预收账款开票与不开票处理比较麻烦,昨天公众号文章出现错误,今天给与更正,因业余时间所做加水平有限,难免有差错,另外文中有同借同贷的情况,与记账规则可能不符,但自己感觉非常实用,不喜欢的可以改换记账方向,望担待,同时欢迎朋友们找错,让我们一起进步,谢谢大家。
1. 收到资金 附件:银行回单、验资报告、借款合同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实收资本、短期借款)
2. 预收工程款 附件:银行回单、收款收据,缴款书等
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7月1日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1不开发票
贷:银行存款
来源于:建筑财税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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