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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何为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明税 2019-04-10


东湖高新(600133.SH)于2019年4月9日发布公告,披露收购标的泰欣环境2015年之前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等,2018年2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稽查局依照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及69条,追缴税款及滞纳金69.01万元、并处罚款61.07万元,并且披露此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何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泰欣环境税收处罚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裁量处罚幅度的范围,行为情节较轻,且泰欣环境已全部缴纳相关少缴税款及罚款,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泰欣环境受到的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内容可以参见下方上市公司公告:

《600133东湖高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2019.4.9】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gssh0600133&stockCode=600133&announcementId=1205999759&announcementTime=2019-04-09(长按复制,在浏览器打开)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告,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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