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承接某一工程项目,在进场施工前收到的工程备料款,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边听录音边阅读后面的文字】
备料款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来自指尖财税00:0008:50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备料款,是未开工的情况下收到的“预收款”,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延伸】
1)增值税
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建筑服务预收款)
但是需要预缴增值税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应根据取得预收款所对应的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适用调整后税率的,则计算公式应相应调整为: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如果开具带有税率的发票,属于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知识点】取得预收款未按规定预缴是否处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取得预收款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对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可以并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会计处理
会计上直接计入“预收账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