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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税务:欠公司借款跨年未还,个人股东缴个税吗?

安徽省税务局 中翰e税 2021-02-01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视为分红


咨询对象:安徽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1-01-21

问题内容:

1、自然人股东从公司购买产品未付款产生的欠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是否视为分红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并按期支付利息,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是否视为分红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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