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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源论孔子与《诗经》

唐晓勇 李知恕 黄开国

〔摘要〕魏源在《诗经》上以今文经学的三家《诗》为宗,但是,在孔子与《诗经》的关系上,却只承认孔子有正乐之功,而无删诗之事。他从诗与乐的关系入手,论证了孔子对《诗经》的贡献,并驳斥了历史上的孔子删诗说。但魏源并未贬低《诗》的作用,在他看来经过孔子正乐,《诗经》才能够成为经学典籍,孔子正乐与作《春秋》具有同一意义。

〔关键词〕魏源;孔子;《诗经》

〔中图分类号〕B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2-0149-05

孔子与《诗经》的关系,是经学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司马迁的《史记》提出《诗经》成于孔子删定之后,郑玄、孔颖达等皆沿袭为说,如《毛诗正义序》就说:“于后时经五代,篇有三千,成、康没而颂声寝,陈灵兴而变风息。先君宣父,釐正遗文,缉其精华,褫其烦重,上从周始,下暨鲁僖,四百年间,六诗备矣。”但自郑樵开始,也有人提出怀疑。《诗经》的归属不只是一个著作权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诗经》及其《诗》与乐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一般都以为经学的今文经学有一个观念,就是认为五经皆是孔子所作,《诗经》为孔子所删定,魏源在《诗经》上以今文经学的三家《诗》为宗,理应在《诗经》的归属上持孔子删定之说。但是,恰恰相反,魏源在《诗古微》的《夫子正乐论》上、下两篇,却明确反对孔子删诗说,以孔子有正乐之功,而无删诗之事。

一、诗与乐

在魏源看来,孔子删诗之说之所以为人误信,是因为一直以来人们对《诗》与乐的关系没有清楚的认识。乐以诗为体,乐不能离开诗而存在,诗与乐的关系是表里的关系,“乐与诗相表里”,〔1〕故诗与乐是合一的,孔子的雅颂各得其所,既是正三百五篇之乐,也是正三百五篇之诗。但乐为音乐乐章,诗为文字,二者又是有区别的,故春秋礼崩乐坏,诗却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后人不明乐与诗的联系与区别,而在历史上出现种种关于诗与乐的异说,正是这些异说使孔子正乐之说长期不得确解,而有孔子删诗之说的流行。他说:“古者乐以诗为体,夫子自卫反鲁而乐正,雅颂各得其所,则正乐即正诗也,乐崩而诗存,于是有三百篇入乐不入乐之讼。郑樵谓,夫子删诗,其得诗而得声者三百篇,其得诗而不得声者,则置之逸诗,凡存者皆可以祭祀燕享。而程大昌则谓,春秋列国燕享所用,未尝出二南、雅、颂之外,而自邶至豳,则无一篇,因谓二南雅颂为乐诗,而诸国为徒诗,陈旸、焦竑皆从程说。……马端临则力诋徒诗之谬,而仍不得声乐之用,函矢相笑,冰炭无休。”〔2〕

从诗与乐的表里关系出发,魏源认为“欲明诗必先明乐”。〔3〕他有一段关于诗、乐的论说:“知诗有为乐作不为乐作之分,且同一入乐有正歌、散歌之别耶?古圣人因礼作乐,因乐作诗之始也,欲为房中之乐,则必为房中之诗,而《关雎》、《鹊巢》作焉;欲吹《豳》乐,则必为农事之诗,而《豳诗》、《豳雅》、《豳颂》作焉;欲为燕享祭祀之乐,则必为燕享祭祀之诗,而《正雅》及诸《颂》作焉。三篇连奏,一篇一终,条理井然,不可增易。此外,各以类附,不特变风变雅,采于下者,陈于下者,与乐章迥殊,二南之《殷其雷》……《豳》之《破斧》……《颂》之《访落》……凡因事抒情,不为乐作者,皆不得谓之乐章矣,然谓皆徒诗而不入乐乎?则师瞽肄习之何为?然则其用之奈何?曰:一用之于宾祭无算乐,再用于朦瞍常乐,三用于国子弦歌。”〔4〕乐与诗的联系分为两种,一是诗为乐而作,一是诗不为乐而作。为乐而作的诗有乐章,出自朝廷,用于隆重而正规的燕享祭祀等场合,而被称之为正歌。凡有乐章的诗在演奏时,都是采用三篇连奏的方式,“曷言皆三篇连奏也?古乐章皆一诗为一终,而奏必三终,从无专篇独用之例,故《仪礼》歌《关雎》必连《葛覃》、《卷耳》,而《左传》《国语》歌《鹿鸣》之三,则固兼《四牡》《皇皇者华》……此乐章之通例”。〔5〕魏源在《夫子正乐论》后附有《乐章节次》的考证,并引段玉裁之说为据,对乐章三奏有具体的说明。乐章三奏的确是春秋时期燕享祭祀的规则,如《礼记·乡饮酒》:“工入,升歌三终,主人献之。笙入三终,主人献之。间歌三终,合乐三终,工告乐备,遂出。”《左传》襄公四年载,“穆叔如晋,报知武子之聘也。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所奏乐章都是三篇连奏。而古代乐章至周集大成:“周之合乐集六代之大成,犹孔子集群圣之大成欤!”〔6〕不为乐作的诗,即所谓徒诗,其特点是不与乐章相配,而是借事以抒发其情感的产物,这些诗都来自民间,故魏源说是采于下,陈于下。不为乐作的诗,只是没有固定的乐章,演奏没有场合、程序的规定,但也可以入乐,所以,才能够作为乡间宾祭时的无算乐、朦瞍时常歌唱之乐、国子私下的常乐来使用,而被称之为散歌。因此,魏源反对徒诗、散歌无声之说,也不同意以有声、无声来区分三百篇与所谓逸诗。

诗与乐是不可分离的,在功用上又是不同的,魏源说:“盖合乐惟主声,而歌诗则兼取义,岂得以合乐之不必类,而并诬歌诗之无取义乎?”〔7〕在春秋时期歌诗必合于类是一个原则,如晋侯在温与诸侯宴会,命大夫歌舞时,就提出“歌《诗》必类”的要求,齐国的高厚歌《诗》不类,不仅引起晋国荀偃的震怒,而且遭到各国大夫的一致谴责,以致与会各国盟誓“同讨不庭”。〔8〕乐只与声音有关,合乐只要求乐器演奏的声音与音节相符合,而无所谓义理,故无所谓合类的要求;诗不仅要与乐配,而且蕴涵有一定的义理,歌诗就一定有义理蕴涵在里面。这是诗与乐的区别。

从此出发,魏源对孔子正乐作出了不同于正统儒学的解释:“荀子言《诗》三百篇中声所止,《史记》谓《诗》三百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于韶、武之音,岂非声之与义,各不相谋耶?曰:诗三百篇皆中声所止者,宫成其宫,羽成其羽,是谓中声,巨不过宫,细不过羽,是谓中声所止,非皆和平中正之谓。……则知歌必永言,声必依永,但其用于乐,有正歌、散歌不同,且季札观周乐于郑、于陈,并直词讥之,自郐以下,讥以不屑,若谓皆合于韶、武之音,何以审音而知政耶?……史迁既言三百篇皆弦歌以求合于韶、武之音,及作《乐书》又曰:雅、颂之音理而民正,郑、卫之曲劲而心淫,又与韶、武之音相反何耶?”〔9〕韶、武之音分别指舜乐与武王之乐,孔子有《韶》 “尽美矣,又尽善也” ;《武》“尽美矣,未尽善也”〔10〕之叹。魏源以为荀子说的《诗》三百篇中声所止,并不是指一一合于韶、武的和平中正之音,而是说的宫、商、角、征、羽五声皆合于音律,所以,孔子正乐只是使三百篇的正歌合于乐章,散歌合于其相应的音调,并不是一一以韶、武的和平中正之音为准。若以《诗》三百篇中声所止是一一合于韶、武的和平中正之音,三百篇就没有什么分别,就不可能审音知政,而有季札观周乐所发的各种不同的评论,也与司马迁关于雅颂、郑卫之音的不同评价相矛盾。在这里魏源所要强调的是孔子正乐仅与声音相关,既然正乐只与声音相关,自然就无所谓删诗之事。魏源此说区别诗与乐,是与一直以来将乐本身赋予义理的观念的反动,而把乐作为一个音乐问题来处理,是合于乐的本质特点的。

二、孔子有正乐无删诗

《史记·孔子世家》卷四十七说:“古者诗三千余篇,及至孔子,去其重,可施于礼义,上采契后稷,中述殷周之盛,至幽厉之缺,始于衽席,故曰关雎之乱以为风始,鹿鸣为小雅始,文王为大雅始,清庙为颂始。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礼乐自此可得而述,以备王道,成六艺。”孔子删诗之说,从此成为关于《诗经》成书的一个最有影响的观点。魏源则从诗与乐之分出发,以删诗不同于正乐,孔子有正乐之事,却无删诗之举,来否定司马迁之说。

①此条引诗在庄公二十二年,不在庄公二年,系魏源误记。见《十三经注疏》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1774页。

魏源的否定首先从孔子删诗说的出处,来证明孔子删诗的不可信:“魏源曰:夫子有正乐之功,无删诗之事。删诗之说何昉乎?曰:周秦诸子、齐鲁韩毛四家以及汉董仲舒、刘向、扬雄、班固之著述,皆未尝及,惟史迁因夫子删书,而并为删诗之说,谓古诗三千,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者,凡三百五篇。”〔11〕周秦诸子与最早说《诗》的齐、鲁、韩、毛四家皆无孔子删诗说,西汉的大儒董仲舒等人也无此说,故司马迁之说只是后起之说,而且其说从孔子删书说引申而来,并无实据,是不可为信的。魏源断定,司马迁的孔子删诗三千为三百之说,源出秦汉学者的不实之言,而被司马迁误信:“然则《史记》谓古诗三千者,殆犹《书》称孔子得黄帝子孙帝魁之书,讫于秦穆公,凡三千三百四十篇。孔子删之,为《尚书》百二十篇,以十八篇为《中侯》。又《春秋纬》称:孔子将修《春秋》,使子贡等求得百二十国之宝书。今《春秋》所载诸国不及二十,古诗三千殆亦是类,皆秦汉学者侈言匪实,史迁杂采轻信,而遂谓出鲁诗,过矣。”〔12〕至于司马迁以孔子删诗说出于《鲁诗》,更是无稽之谈。

其次,魏源从三百篇与所谓逸诗的数量的不成比例,来判定孔子删诗说的不可信:“是说也,孔颖达即疑之,谓书传所引多存少佚,不应夫子十去其九。今考《国语》引《诗》三十一条,惟卫彪傒引武王《饫歌》,及重耳赋《河水》为逸诗,而韦注又以《河水》即《沔水》,则是逸者仅三十之一也,《左氏》引诗二百十七条,其间丘明自引及述孔子之言者四十有八,而逸诗不过二条(魏源注:成公年 ‘虽有丝麻六句,襄五年‘周道挺挺四句,襄三十年‘淑慎尔止二句,疑抑《诗》异文),列国公卿引诗百有一条,而逸诗不过五条(魏源注:庄二年:‘翘翘车乘四句①,襄八年‘俟河之清四句,昭四年:‘礼义不衍二句,昭十二年《祈招》之《诗》,昭二十六年‘我无所监四句是也),列国宴享歌诗赠答七十条,而逸诗不过三条(魏源注:《茅鸱》《桑林》《辔之柔矣》是也,其《河水》《新宫》有谓今诗异名者),是逸诗不及今诗二十之一也,使古诗果三千有余,则自后稷以及殷周之盛、幽厉之衰,家弦户颂所称引当十倍于今,以是推之,其不可通一也。”〔13〕《国语》《春秋》多引诗、赋诗的记载,如果孔子删诗十去其九,那么,二书所载逸诗就应该是三百篇的九倍,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故孔颖达在《诗经注疏》中,就已经指出《诗经》存佚之比为十分之九倒置的不正常,而怀疑孔子删三千为三百之说。魏源较孔颖达更详细地考辨了《国语》《左传》的逸诗情况,据他的计算《国语》中见于三百篇的与逸诗之比为三十比一;《左传》的引诗见于三百篇的有二百七十条,逸诗仅两条,为一百三十五分之一;列国公卿引诗百有一条,逸诗不过五条,列国宴享歌诗赠答七十条,逸诗不过三条,分别大约为二十分之一与二十三分之一,这较孔颖达的十分之九说差异更大,说明逸诗的数量少之又少,绝不可能有逸诗三千篇之事。魏源由此否定孔子删诗之说,是很有说服力的。

再次,从古诗的内容论说删诗说的不可信。魏源说:“古诗之不可删者,莫如官礼乐章之宜备,莫如国风正变之宜赅,使所见果有三千之全,而昭代乐章尚大半不与焉,列国正变之风又大半不与焉,则竹简充栋果皆何诗?岂元公制作尚烦甄别?且季札观乐,已无出十五国耶?其不可通二也。”〔14〕从古诗的内容上,主要有朝廷的官礼乐章,与采自各国民间的国风两大类,这两大类都是孔子删定时最应该保留的。但是,如果按删诗之说,这些诗绝大部分都被孔子删掉了,而孔子所删一定是应该删除的,那么,岂不是说周公等制作之诗,也还需要孔子来甄别?同时,也不能解释为什么季札观周乐时,所闻皆出于三百篇之内。反过来说,也就是季札所观周乐、周公等制作与采自民间的诗,都存于三百篇之中,不可能在三百篇之外还有三千篇的古诗。

第四,以孔子之后无逸诗,证孔子无删诗之事。魏源说:“且夫删诗之说,不过据逸诗为词,而吾之谓不删诗者,直以夫子之后无逸诗为断。”〔15〕其实,孔子以后的先秦典籍如《国语》《左传》《孟子》《荀子》《仪礼》等,都有一些不见于三百篇的诗句与诗篇,而被后人视为逸诗。魏源承认这些诗句与诗篇不见于今存三百篇,但是,却否定它们是所谓逸诗,认为这不过是《毛诗》与三家《诗》的异文,他说:“今所奉为正经章句者《毛诗》耳,而孔疏谓《毛诗》经文与三家异者动以百数,崔灵恩载《般》颂末三家有‘于绎思一语,而毛无之;……郑司农《周礼注》述三家诗云:‘敷而瞽,率而众工,奏而悲颂。今并不得其何篇。使不知三家经文,必谓夫子笔削之遗无疑矣。”〔16〕后来说《诗》者或据《毛诗》,而将三家《诗》异文皆视为逸诗,三家《诗》又以《毛诗》所无为逸诗,这些都是不可为据的。如果各家各自为据,“果孰为夫子所删之本耶”?魏源由此得出结论说,后人据《毛诗》或三家《诗》为说的所谓逸诗“不尽为逸诗”。〔17〕魏源以为,千百年来人们或据《毛诗》,或据三家《诗》以判逸诗,是造成孔子删诗说一直得以流行的根本原因。他说:“夫以《毛诗》章句例《韩诗》,以《毛诗》之篇第绳《鲁诗》,而断其不然,何怪删诗之诬千载耳食矣。”〔18〕

①郑注《乡饮酒》云:“《由庚》《崇丘》《由仪》今亡,其义未闻也。”见《十三经注疏·礼记·乡饮酒义》疏。

因此,三百五篇之外根本无所谓逸诗,孔子删诗之说是不能成立的:“善乎《鲁诗》、班固之言曰:孔子纯取周诗,上取殷,下取鲁,凡三百五篇。曰纯取者,明无所去,取其间也。因是以通《史记》之言曰:‘孔子去其重,取可施于礼义者, 凡三百五篇。曰去其重,谓重复倒乱之篇,而非谓乐章可删,列国可黜也。吾故曰:夫子有正乐之功,无删诗之事,三家之本有同异,则三百之外不尽逸诗也。”〔19〕孔子只有正乐之功,孔子的正乐只是去其重复倒乱之篇,而无所谓删乐、删诗之事。后人所谓逸诗,不过是四家《诗》异同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不能作为孔子删诗的证据。

三、孔子正乐为三百五篇

魏源的孔子无删诗说,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从《诗经》的篇目所作的论证。魏源以为《诗经》正乐的篇目为三百五篇,故班固等人言《诗》皆为三百五篇之说。但是,今存《毛诗》却有三百十一篇,其中《小雅》的《鹿鸣之什》的《南陔》《白华》《华黍》与《南有嘉鱼之什》的《由庚》《崇丘》《由仪》六篇,仅存其序,而无其诗,被毛、郑称之为有其义、无其词的六笙诗。

如果六笙诗是存在的,诗经就不是三百五篇,而是三百一十篇。历史上论《诗》者多持此说,如孔颖达说:“据今者及亡诗六篇,凡有三百一十一篇,皆子夏为之作序,明是孔子旧定,而《史记》《汉书》云三百五篇者,阙其亡者,以见在为数也。《乐纬·动声仪》《诗纬·含神务》《尚书·璿玑钤》皆云三百五篇者,汉世毛学不行,三家不见《诗序》,不知六篇亡失,谓其唯有三百五篇。谶纬皆汉世所作,故言三百五耳。”〔20〕认为三百一十篇是孔子所定,而三百五篇不过是谶纬的说法。若从六笙诗的亡其词,就可以证明今存《诗经》一定有逸诗,孔子确有删诗之事。魏源以为六笙诗之说,本身就是一个错误,是将笙管所奏之乐误作为诗,“金奏之属是乐非诗,笙管之属是佚非删”。〔21〕所以,六笙诗的佚失并不是诗篇的佚失,而是笙管音乐之失。《十三经注疏·礼记·乡饮酒义》疏关于“间歌三终,合乐三终”的解释说:“堂上人先歌《鱼丽》,则堂下笙《由庚》,此为一终。又堂上歌《南有嘉鱼》,则堂下笙《崇丘》,此为二终也。又堂上歌《南山有台》,则堂下笙《由仪》,此为三终也。此皆《乡饮酒》之文。” 这里将所谓六笙诗都视为演奏之乐,而不是可以用语言来歌的诗,可证魏源对六笙诗的判断是正确的。是故从诗而言,三百五篇之外并无所谓六笙诗。同时,三家《诗》皆无六笙诗之说,所以,魏源判定《毛诗》的六笙诗之说是完全不可信的。他说:“若谓六笙诗三家《诗序》或亦有之,则班固《艺文志》曰:孔子纯取周诗,上取殷,下取鲁,凡三百五篇;龚遂谓昌邑王曰:大王诵《诗》三百五篇;王式曰:臣以三百五篇谏;……王充之《论衡》、赵歧之《孟子后叙》《乐纬》《尚书纬》《诗纬》皆无三百一十篇者。而张辑之注《上林赋》,则明云:《大雅》之材三十一人,《小雅》之材七十四人,皆不数笙诗之明证。如谓三家《诗》或有其序,则郑注《礼》时用《韩诗》,而其注《乡饮酒》于此六诗皆云,今亡其义未闻①,则三家诗无此序,明矣。乃知夫子一则曰诗三百,再者曰诵诗三百,盖始《关睢》终鲁颂其全数始此。王通所谓诗三百始,终于周也,其后于宋得颂五篇,因附其后,以为余数,则夫子时亦无六笙诗,明矣。”〔22〕既然六笙诗的说法毫无根据,《毛诗》将其列入《诗经》就不正确,后人将六笙诗列入《小雅》什篇之中,更是错上加错。

在六笙诗之外,秦汉的一些典籍还言及其他所谓诗篇,如《大戴礼·投壶》说:“凡雅二十六篇:其八篇可歌,歌《鹿鸣》《貍首》《鹊巢》《采蘩》《采》《伐檀》《白驹》《驺虞》,八篇废,不可歌;七篇商、齐,可歌也;三篇闲歌。”后人就是据《貍首》《驺虞》等诗,以证孔子删诗说,如姜炳璋就说;“孔子删诗,三百篇成数而外,约尚有二十余篇,即《采齐》《新宫》《貍首》《九夏》,皆在其中,而亡于秦汉。”〔23〕魏源则以为,所谓《貍首》《貍首》《九夏》等名目,皆属非乐非诗的内容,故不存在删、佚的问题。

以《貍首》为例,魏源首先从四个方面论说了《貍首》不类《诗经》与周公乐章,然后,从《貍首》的出处,说明其性质:“为是诗者,其苌宏乎?《史记·封禅书》:“周灵王时,诸侯不朝,苌宏乃明鬼神事,设射貍首。貍首者,诸侯不来者也。依物怪,欲以致诸侯。诸侯不从,而晋人执杀苌弘。”《史记·封禅书》原文作:“是时苌弘以方事周灵王,诸侯莫朝周,周力少,苌弘乃明鬼神事,设射狸首。狸首者,诸侯之不来者。依物怪欲以致诸侯。诸侯不从,而晋人执杀苌弘。”《汉书·郊祀志》亦载此文,作“设射不来”《汉书·郊祀志》原文作:“后五十年,周灵王即位。时诸侯莫朝周,苌弘乃明鬼神事,设射不来,不来者,诸侯之不来朝者也。依物怪,欲以致诸侯。诸侯弗从,而周室愈微。后二世,至敬王时,晋人杀苌弘。”,正合诗(指《貍首》)中“射不宁侯”之语,而貍、狸同字,狸、来同音,则是诗出苌宏明矣。”〔24〕魏源在这里据《史记》的记载,并借助文字训诂,判定《貍首》出自苌宏。故《貍首》不过是苌宏射诸侯不来者之诗,此诗非风非雅非颂,与三百五篇不类,又非乐章,故为“非诗非乐”〔25〕之属。故此类非诗非乐之“诗”,无论其存佚均与孔子的正乐无关。

根据以上的推论,魏源对历代所说的所谓逸诗,作出如下的一个总判断:“余于《小雅》力主三家无笙诗,而独不取有声无词之说;力主《楚茨》非刺幽王,而亦不取《采齐》即《楚茨》之说;力主夫子不删乐章,而不用《九夏》《采齐》《貍首》皆逸诗之说,亦实事求是而己。至《下管》《新宫》见于《仪礼》燕射之乐章,而或以宣王、《斯干》当之,尤为讥焉。吾故以三言断之曰:金奏之属是乐非诗,笙管之属是佚非删,狸、驺之属非诗非乐。”〔26〕以往的有关逸诗之说,或误以金奏之乐为诗,如《下管》《新宫》;或误以笙管之乐为诗,如六笙诗;或误以非乐非诗之属为诗,如《貍首》《驺虞》,都是不明乐章与《诗》的误说。所以,在三百五篇外,无所谓逸诗,也无所谓佚乐。

不把《诗经》的所有权归于孔子,这与龚自珍以六经为史,早于孔子之说是相通。这说明晚清今文经学在龚自珍、魏源的时期,并没有固执孔子作五经之说,甚至不同意孔子作五经之说,而到廖平、康有为、皮锡瑞等人则固执孔子作五经说,这是晚清今文经学在不同时期所表现出的不同观念。但是,魏源虽然否定孔子删诗,只承认孔子正乐,却并未有丝毫贬低《诗》的作用,在他看来孔子正乐与作《春秋》具有同一意义:“故知八音之等,上可以兼下,下不得僭上,大夫歌雍舞佾,诸侯舞大武、大夏,皆见斥于《春秋》,此夫子正乐之大略。”〔27〕经过孔子正乐,《诗经》才成为一部严格上下等差、为君臣父子正名的经学之作。魏源此说未必合于史实,但却正确说明了儒学解《诗》的精神。

〔参考文献〕

〔1〕〔2〕〔3〕〔4〕〔5〕〔6〕〔7〕〔9〕〔11〕〔12〕〔13〕〔14〕〔15〕〔16〕〔17〕〔18〕〔19〕〔21〕〔22〕〔23〕〔24〕〔25〕〔26〕〔27〕魏源.诗古微〔M〕//清经解续编:第五册.上海:上海书店,1988:661,657,661,657,665,661,658,658,658,659,658,658,659,659,659,659,659,661,661,661,661,661,661,661.

〔8〕左丘明.左传·襄公十六年〔M〕//十三经注疏: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2.

〔10〕孔子.论语·八佾〔M〕//十三经注疏:下册.

〔20〕孔颖达.毛诗正义·诗谱序〔M〕//十三经注疏:上册.263.

(责任编辑:颜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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