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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静:浅析印度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邹静:浅析印度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2010-08-23 11:24:10|  分类: 邹静|举报|字号 订阅

       印度是世界文明的发祥地之一,与中国一同侧身于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列。但是,季羡林先生曾说过,与“中国在秦代以后形成了一个大统一的局面,且合多分少”的状况不同,“印度在历史上,统一的局面,甚至是部分的统一,凤毛麟角。”政治上的长期分裂造成了古代印度政治制度的分散与不统一。外族的频繁入侵使古代印度政治制度中掺和了不少的外来成分,经过长期的吸收和融合而成为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英国人独占印度统治权后,殖民者有意识地将他们的政治制度嫁接在东方国家的体制之上,建立了完整的殖民统治制度。政治上的长期分裂、外族的频繁入侵,尤其是英国独占印度统治权,建立完整的殖民统治制度等深深影响了独立后的印度政治体制。

 

印度现行政治制度的形成,同英国殖民者在印度的统治密不可分。英国人将宪政制度带到印度,改变了印度封建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统治地位,培养了印度人的宪政观念。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领导力量是印度民族资产阶级及其政党国大党,同时,印度许多民族主义者都曾受过英国的教育,崇尚西方议会民主制。1950年1月26日,终于在制宪会议举行了12次会议后,印度宪法正式生效。印度宪法确立印度实行议会民主制。

 

印度的立法机构分为联邦和邦两个系统。联邦议会由总统、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联邦院代表各邦和中央直辖区,其中大多数议员由各邦立法院议员按比例代表制,以单记名可转让的投票方法间接选举产生。人民院代表印度人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人民院选举每五年举行一次,即印度的“大选”。印度实行普遍选举制,规模巨大,也因此,被西方国家称为最大的民主国家。但是,印度人民院议员的选举实行相对多数制,这常常不能真实地反映出各政党和各候选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甚至会歪曲选民的意志。不仅如此,在印度的选民中,存在着一支庞大的文盲队伍,虽然印度选举委员会为参加竞选的每一个党派和每一个无党派候选人都分配了各自的选举标志,但是这对真正有效反映民意还是有很大缺陷的。

联邦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行政监督权、修改宪法权、弹劾总统权和其他一些重要权力。具体说来,一、立法权。印度的联邦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其立法范围几乎包揽了国家所有的重大事项。邦议会制定的法律只有在与联邦议会的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联邦议会还单独拥有剩余立法权,即有权就三个职权表(《联邦职权表》《各邦职权表》《共同职权表》)中未列入的事项立法。在某些情况下,联邦议会还可以为各邦立法。二、财政权。人民院具有监督政府财政的权力,联邦院对财政法案几乎没有任何监督权。除财政法案之外,对于其它事项的立法,联邦院与人民院居于同等的权力。任何一院都有权修改或否决另一院通过的法案。如果两院的不同意见最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统召集两院联席会议,用简单多数表决的办法作出决定。在人民院通过的财政法案中,最重要的就要算政府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了。财政预算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施政方针,如果被人民院修改或否决,则意味着修改或反对政府的施政方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集体辞职。三、行政监督权。包括:1、倒阁权。政府在推行政策是必须同议会多数保持一致。如果议会不同意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则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一旦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那么政府就必须集体辞职,否则就要建议总统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联邦院不具有倒阁的权力,即使它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也没有法律效力,但有时它通过的某些决议也会使政府处于一种难堪的境地。2、质询权。议员向政府总理或部长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力,在形式上是向政府询问关于某一事件的内容和处理情况,实际上也是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四、修改宪法权。人民院和联邦院均有修改宪法的权力,但实际上过多使用这一权力的是人民院。(宪法修正案必须要有各院议员总数的2/3多数出席并参加表决,并须取得各院议员总数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宪法修正案必须由两院各自通过才能有效。在修改宪法问题上,印度议会两院的权力是平等的。五、弹劾总统权。如总统违反宪法,议会可通过弹劾案将其罢免。议会两院都有提出弹劾的权力。由提出弹劾案以外的另一院审理。宪法对弹劾程序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但是,议会其实并无真正的权力。前面提到的议会的种种权力,实际上,都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手中。议会的作用只不过是使政府及其政策合法化罢了。因此,议会所起的仅仅是一种“橡皮图章”的作用。议会最重要的职权是制定法律,但这种权力几乎已经有其名而无其实了,因为政府不仅控制着全部法律制定过程,而且也控制了法案的倡议权。议会两院中的绝大部分法案都是由政府提出的。在外交方面,议会形同虚设,政府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的决定根本就不通过议会。议会实际上也并不真正拥有财政监督权。实际上如果没有征得政府的同意,议会只能按政府的要求批准拨款法案。议会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手段,就算“倒阁权”了。但这种手段也难使政府倒台,因为只要执政党在人民院拥有多数,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就不可能获得通过。

 

印度宪法规定,联邦之行政权属于总统,但又规定设立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在总统行使职权时协助总统。因此,总统只是名誉元首,是“国家统一的象征”。总统的作用要在国家处于严重动乱或者发生严重的政治危机和政府危机时,才能表现出来。印度的行政实权掌握在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手中。印度宪法中虽无内阁的设置,但它确实部长会议的领导核心,一切重要的政策由内阁制定和执行,内阁是印度国家机器的轴心,而总理又是内阁的主宰,内阁的一切活动是在总理领导下进行的。印度行政机关的组成方式以及议会与政府的关系,基本上是英国议会制政府的翻版,只是一些称谓不同。印度宪法第75条第1款规定:总理由总统任命,部长由总统根据总理建议任命。实际上,印度总统与英王一样,在总理人选问题上,没有任何自主权。只能任命人民院中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在人民院中没有一个当能够获得多数的情况下,总统则任命几个政党联合推选的领袖担任总理。其实,就连总统本人也都是由总理提名的。政府的所有部长是由总理提名的,总统无权干涉。所谓由他任命,不过是履行一下手续而已。总理有权任意改组内阁和决定部长的去留。宪法对部长资格的唯一规定是所有部长都必须是议员。宪法规定:“部长会议对人民院集体负责”。因此,所有部长在内的整个政府对人民院集体负责,全体部长共进退。如果人民院通过了对一位部长的不信任案,整个部长会议就要集体辞职。议会的权力掌握在政府手中,与印度社会各派政治力量的对比以及它所实行的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具体说来就是印度国大党的一党统治,严格的政党纪律,以及委托立法制度盛行。

 

印度宪法规定,印度实行联邦制,但是印度的联邦制是单一制特征很突出的联邦制,它仿效的是加拿大,而非美国,甚至宪法不使用“联邦”,而使用“联盟”。印度的国家结构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首先,内部离心倾向使其不得不实行联邦制,又不得不加强中央权力。印度独立前夕,土邦同英属印度不统一。英属印度由英印总督管辖,土邦由英王统治。土邦与土邦之间、土邦与英印之间相互独立。其次,印度社会的特点(凝聚力差)要求加强中央集权。历史上长期遭受异族频繁的入侵和征服,形成众多的人种、民族、语言、宗教等,缺乏统一的力量。印度教虽然使印度拥有较多信徒的宗教,但内部派别林立,不断分化,不同派别教义不同或相反。各种姓间相互对立,相互隔绝,且分裂为无数的亚种姓。印度教文化没有一个中心。皇帝的地位没有婆罗门种姓高,对于笃信印度教的人来说,皇帝不具有无上的权威。再次,印度有一个强大的国大党,一直坚持建立统一国家的主张。最后,民族解放斗争促成了印度民族观念的形成,为加强中央集权奠定了基础。

在印度,联邦的公民资格是统一的,宪法是统一的,联邦议会有权增设、撤销邦的建制或改变邦的边界。印度联邦议会、联邦行政机关虽然同各组成单位的议会和行政机关在宪法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互不干涉,但中央权力较大,个组成单位权力较小。因此也可以称其为准联邦、半联邦或中央集权的联邦。印度联邦是一种新型的联邦。它不同于自由放任型联邦,联邦中央和各组成单位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互不干涉,相互独立。它类似于合作型联邦,联邦中央和各邦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相互合作,相得益彰。印度联邦还可以称为管理型联邦,联邦中央对地方有很多控制渠道,在必要时,还可以将联邦制转化为单一体制。印度宪法的这一特征是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利益所要求的,因为没有国家的统一,没有强有力的中央国家政府,便难以调动全国的资源、技术和劳动力,形成全国畅通无阻的市场,势必阻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迅速形成。

 

印度政党数目之众多,种类之纷繁复杂,形态之变幻莫测,勘称世界之冠。在复杂多变的历史环境中,国大党长时间地、单独地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但其权威和力量不断遭到削弱。各政党不断发生分化、分裂、背叛和重新组合,政治阵线变幻莫测。具体原因是:一、各政党没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和长远的奋斗目标,是由不同意识形态、代表不同阶级、阶层、民族、宗教、语言集团利益的派别和人员组成的,他们聚合在一起只是为某种短期需要或策略所驱使。二、一些政党和派别以个别政治家为核心运转,群众基础薄弱,也缺乏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纪律,因此政党行为往往为个人的好恶、见解、关系和情感所左右。

 

印度是一个多种族、多宗教信仰的国家,而且她的大部分居民划分为许多相互隔离的种姓集团。从西方式政治制度在印度确立之日起,就面临着如何处理种姓、教派和种族问题。政治制度与种姓、教派和种族问题的结合,构成了当代印度政治的最突出特点。在西方,政治制度以政党、竞选、宣传鼓动为特征,社会各利益集团组成政党,各政党为政权而竞争。但是,印度社会缺乏这样的前提。种姓作为规范人们的等级集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印度政治和政党制度中,种姓因素的作用远远超过了其他一切因素,甚至思想意识的因素。没有一个印度政党能逃脱种姓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党往往是这一种姓,或哪一种姓或几个种姓的党。”许多政党的组成并非基于共同的信仰,而是基于对种姓的忠诚。因此,也有人说“印度最大的政党是种姓”。种姓不仅影响政党的构成,也影响到投票、竞选以及领导人的任命。由于政党一般都有种姓背景,以政党为中心展开的从村落到中央的各级选举势必成为各种种姓集团的较量。印度盛行多种宗教,且对人们影响深。例如,政党一开始就是建立在教派基础之上的,国大党的大部分成员属于印度教徒的民族资本家、高利贷者和知识分子。除此以外,印度教徒借助宣传和复兴印度教文化传统等手段以促使民族意识的觉醒,印度民族主义运动虽然摆脱了殖民统治,获得民族独立,但是却导致了印巴分治,民族分裂。而印度的部族不仅人数少,而且多居住在山区、森林或峡谷等自然环境恶劣的地区,社会经济水平也相对落后。在社会和文化上有相对的独立性,是印度“少数民族中的少数民族”。他们具有原始社会的某些特征,血缘关系是部族内重要的纽带。大部分部族民不属于印度教徒,属“不洁净”的人,或是印度教的低种姓集团。他们反对印度教文化、对维持自身文化统一性有着情绪强烈。因此,与种姓印度教徒和其他较大的民族有矛盾,对中央政府和现行政策不满。

 

综上可以看出,印度政治制度兼具东西方特征。种姓、教派和种族问题根深蒂固,深刻融入了印度人的宗教和社会生活之中,它们其实是与现代西方式政治制度所体现的原则相矛盾的。但是,印度将西方民主制度与其具体国情相结合,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固的宪政民主的框架和交涉妥协的平台,保持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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