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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律援助精品案例之胶州法律援助显功威,异地弱势群体得维权

案情简介:2007年6月受援人应聘到青岛某公司驻南宁办事处从事会计工作。2011年12月13日,公司将其予以辞退。2012年11月21日,受援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100元,补缴2007年6月至2009年3月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8400元,赔偿失业金损失23100元。公司未出庭应诉。南宁市仲裁委于2013年2月4日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受援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400元、失业金损失6600元。公司不服,以受援人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辞退合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为由,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受援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最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承办经过:2013年11月的一天,胶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孙洪宽接到了受援人从南宁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受援人说路途遥远,且自己已经怀孕,无法到胶州来办理此案,问承办律师能否帮帮她。承办律师当时就告诉她可以给她提供法律援助,并把办理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快递给她,她将案件的相关材料通过邮箱发送给承办律师。

通过认真研究分析案件材料,承办律师发现受援人的诉求存在问题:一是双倍工资已经超出法定时效,法庭不会支持,二是因未足额及时缴纳保险造成的失业金损失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三是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的开始时间和工资数额都无法确定,而这直接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鉴于以上问题,如果仅仅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下去,法庭能够支持受援人的最多就是8400元赔偿金,而如果公司不自动履行,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何时了结还是个未知数。最主要的问题是,如果和公司关系得不到缓和,案子判决后公司不给受援人办理失业手续,那受援人就不能依法享受失业救济待遇。考虑到这些因素,承办律师认为该案还是以调解为好,既节约时间,又案结事了。承办律师把自己的观点想法通过电子邮件,和受援人达成了共识。同时,承办律师又到劳动部门咨询,了解了相关政策,得知如果公司给受援人办理相关失业手续,受援人可以领取到一万一千多元的失业救济金。为此,承办律师和办案法官多次沟通,阐明自己的观点想法,争取法官的支持,同时积极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协商。经过两次开庭、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台励福公司在2013年7月10日前为受援人办理好失业手续,并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受援人6500元补助金。为保证万无一失,在调解书送达前,承办律师和公司代理人一起到胶州市人社局将受援人的失业手续全部办理完毕。至此,作为律师,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已经完成。

但办理失业手续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失业救济金可以异地领取,如果受援人能在南宁领取,那就省去了诸多麻烦和不便,但按规定档案转移手续必须本人或者委托直系亲属办理。为此,承办律师专门找到人社局失业科室负责人,介绍了受援人的情况,希望能从便民利民原则出发,特事特办,允许承办律师以法律援助律师的身份代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得到允许。手续办妥后,承办律师又将相关材料快递给受援人。最终,受援人不仅及时拿到了6500元的赔偿金,还在南宁当地领取了一万一千多元的失业救济金。对于律师的工作,受援人内心很是感激,并特意定制了一面锦旗,从千里之外的南宁邮寄到胶州。锦旗内容为:“胶州法律援助显功威,异地弱势群体得维权。”

简要点评: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在办理过程中,律师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将为民、便民、利民的办案思想贯穿始终,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对于律师代理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受援人,充分体现了一名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素养和风采,让受援人感受到了法律援助带来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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