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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于法有据 应得到司法的支持

摘自江苏高院'青年法官送法进社区'普法案例

【案情】

76岁的郭老汉为了让女儿们能常回家看看,以索要赡养费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3个女儿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并要求3个女儿每个月至少累计回家3次看望自己。

法院审理中了解到郭老汉是名退休工人,有独立住房,每月有近4000元的退休工资。郭老汉有4个女儿,与其中1个有精神疾病的女儿共同生活,请了一个保姆照顾自己和有疾病女儿的生活起居。郭老汉的身体还算硬朗,每月的退休工资也够用,但自从老伴去世后,生活异常孤独,其女儿都事业有成,忙于工作,很少回来探望,他感觉缺少精神慰藉。郭老汉之所以起诉的真实目的是想让女儿们多回家看看,和他说说话。

承办法官于是从亲情角度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老人的女儿们在法官面前承诺以后会常回家看看,法院最终判决老人的3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每人每月至少看望郭老汉一次。

【法官点评】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慰藉,使其愉悦开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赡养案件,双方都是亲人,一般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让子女从内心愿意问候、看望老人。在调解不成情况下,判决'精神赡养'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热议的'判了也难执行'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5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此外,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子女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院可依据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对子女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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