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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分析】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是否受仲裁时效影响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只有债权请求权才能引用诉讼时效抗辩。

该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以往争议较多的两点:一是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债权请求权;二是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如当事人不对讼诉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则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

该司法解释是否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司法解释是关于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应当适用该司法解释。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劳动争议案件是民事案件的一个类型,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正说明劳动争议案件是特殊的民事案件,有特别规定时应按照特别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段“本规定是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已经刻意回避了该司法解释是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了“大头”,如果该司法解释明确适用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可能不在开编中说明。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法条第一款已列明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期间针对的是所有的劳动争议,而并非仅指劳动关系中因债权请求权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第二款规范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断问题,第三款则规范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止问题,而第四款也就是最后一款是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例外规定,该例外针对的情形仅仅是劳动报酬,而非其他。

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以例举的方式,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作为劳动争议的一种类型,所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的劳动争议类型,应当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范,而该法第二十七条并没有以例外规定的形式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就说明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受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区别适用

1.当事人在诉讼中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主动审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没有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抗辩,并不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对仲裁时效进行审查。

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法院后,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主动对仲裁时效进行了审查的,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仲裁时效问题。但是,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审查仲裁时效问题,而当事人又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法院才可以不审查仲裁时效问题。

如果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提出诉讼时效问题,而没有提出仲裁时效问题的,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系特殊的民事案件,调整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国家权力机关保护(胜诉权),根据仲裁前置程序的制度设置,应审查仲裁时效,而非诉讼时效。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由当事人对自己的抗辩事由进行明确选择。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仅应围绕当事人的抗辩进行审查,无需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2.诉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普通的“确认之诉”在学界中普遍被认为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确认劳动关系诉讼纠纷作为一项确认之诉,是否受仲裁时效的影响呢?

笔者认为,必须看到以下三点:

一、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影响,虽说是通说,但并非唯一的学说。因此,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只是原则,而非“真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是较为特殊的民事案件,对待劳动关系确认诉讼纠纷不能作为普通的确认之诉来对待。也就是说,普通确认之诉的原则有可能不适用于劳动关系确认之诉。

二、仲裁时效不等同于诉讼时效。前面已经论述了这个问题。

三、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列举的劳动争议类型之一,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普通仲裁时效的规定,不应存在法律规定之外的例外。

综上,笔者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即在诉讼阶段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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