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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库】月工资计算中'21.75'的困惑
一、月工资计算中'21.75'的相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另外,《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二、实践当中,以'21.75'计算月工资会出现的问题
  正因为有了以上规定,实践当中,如果劳动者某月有缺勤,很多公司HR在计算该员工当月工资时通常以员工月工资标准÷21.75×实际出勤天数,从而得出该员工当月的实际工资数额,通常情况下此种计算方法没有问题,但是碰到某些特殊的月份,问题就来了,且看具体案例:
  某员工自2013年2月入职深圳甲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2014年7月30日经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上班至2014年7月30日,后双方产生争议,员工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的工资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不存在异议,对于如何计算2014年7月份工资的问题双方发生了很大分歧。2014年7月工作日一共为23天,该员工实际出勤22天,其主张该月工资计算方法为5000÷21.75×22,故公司应当支付其整月的工资5000元。而公司主张,因劳动者该月有一天工作日未付出劳动,故应扣除一天的工资,计算方法为5000÷21.75×(21.75-1)=4770.11元。咋一看,两种计算方法都有各自的道理,首先看员工的计算方法,一个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现在共计出勤22天,所以用人单位要支付整月的工资;再看用人单位的算法,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为22天,未上满当月应当出勤的天数,所以应当扣除少上的一天的工资。
  为什么一个简单的问题会产生两种大相径庭的结果,问题出在计薪天数21.7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通知得出计薪天数21.75的结论,是通过将一年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再除以12个月,从而得出21.75的结论,该计薪天数21.75是一年中的平均每月的计薪天数,而实际上每月的计薪天数为20天到23天不等,并不是21.75天,如2014年7月计薪天数为23天,而2015年2月计薪天数为20天,由于每月的工资标准是固定的,每月计薪天数不一致,在碰到特殊的月份,再用月工资标准÷21.75×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工资当然会得出不一致的结论。劳动者主张的算法在计算计薪天数较多的月份工资时对其有利,甚至像本案中劳动者缺勤一天,但计算出来当月的工资数额比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还高,但在计算计薪天数较少的月份工资时情况截然不同,假设该员工2015年2月27日离职,按照此种算法,2015年2月实际工资数额为5000÷21.75×19天=4367.82元,也就是缺勤一天,缺少了2.75天的工资,显然不公平不合理。按照用人单位的算法,假设某月工作日为23天,某员工缺勤22天,只上了一天班,那么该月工资为5000÷21.75×(21.75-22)=﹣57.47,员工上了一天班,还要给公司倒贴57.47元,显然这样的结果太过于荒谬。

三、应如何合理计算员工有缺勤情况的月工资
  实践中,部分仲裁委及法院也是采取除以21.75的方式计算日薪,从而可能导致相同的案情在不同的仲裁委或法院会产生不一致的判决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既然两种看似合理的计算方法在碰到某些特殊情况都会无法适用,那有没有一种更合适的计算方法?笔者认为,既然21.75是一年中平均的计薪天数,而实际上每月计薪天数不一致,那么可以直接用月工资标准÷当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月工资标准÷当月计薪天数可以得出劳动者当月的实际日薪,再乘以实际出勤天数从而得出工资数额,如此正向计算,得出的结果最符合付出与劳动报酬成正比,也可以避免上述员工和用人单位主张的计算方式会出现的弊端。笔者就此问题咨询深圳市中级法院邢蓓华法官,其也表示,在计算某个具体月份的工资时,应当按照该月实际的工作日来计算。

四、实践当中具体操作办法的建议
  由于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有缺勤情况的月工资数额时,一直采用月工资标准÷21.75×实际出勤天数的方法,该方法也为大部分劳动者认可和接受,因此要改变计算方法,应当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手续,比如在制订薪酬管理制度时,将存在缺勤情况的月工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标准÷当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写进薪酬管理制度,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可以将该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列明,并对劳动者进行阐明,针对已有薪酬管理制度及已签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可以将具体的计算办法在公司张贴版公示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每一位员工,再遇到类似问题就可以有统一的计算方法,从而避免仲裁或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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