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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疲劳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原创)


作者: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任涛

案情回放――他因疲劳驾驶凌晨在高速公路上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3年2月3日凌晨2时左右,张某驾驶车辆超过核定的人数行驶至G25长深高速由北向南2092.7公里处时,因疲劳打瞌睡疏于观察,与前方刘某驾驶的低于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的重型货车追尾,造成车上乘坐人员死亡或受伤、两车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六大队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张某在事故发生前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张某车辆为全损,损失为80000元。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因张某系疲劳驾驶,符合该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张某则认为该条款的内容不明确,并未明确规定疲劳驾驶的情况下不予理赔,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免责条款合法有效,被告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应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投保车辆驾驶人在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导致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系免责条款,由于该条款的内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且被告已对该保险条款通过加粗、加黑的处理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条款的内容,已经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案涉交通事故中,投保车辆驾驶人张某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形,已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队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张某疲劳驾驶投保车辆,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合同双方应慎重对待合同的免责条款,疲劳驾驶符合兜底条款中包含的情形,保险公司应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案件审理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往往根据免责条款的约定提出抗辩事由,被保险人则以免责条款无效或者保险人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而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因此,对免责条款范围及效力的认定往往是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本案中,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人则援引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七款第6项关于驾驶人禁止驾车情形的约定,认为此案中投保车辆驾驶人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形,主张要求保险人免责。对于该条款的效力以及疲劳驾驶是否属于免责情形的认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本案争议的免责条款有效并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6项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系免责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由于该条款的内容并非《保险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保险人仍应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尽管投保人应当明知在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不允许驾车情形下驾车的非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但如果保险人不向投保人说明上述情形下不予理赔,则投保人无法知悉还会产生此类后果,不利于遏制违法驾车的行为。不过,鉴于投保人对违法驾车的情形下能否得到保险理赔应当具有较高的关注度,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虽不可免除,但应适当减轻。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上述条款的内容已经采取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条款的内容进行提示,原告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应当认定,保险人已就上述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双方产生效力。

二、疲劳驾驶是否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6项所规定的“在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车的情形下驾车的”,实际上属于一个兜底条款,从保险条款的上下内容来看,保险人已经尽量的一一列举禁止驾车的情形,但在法律规定繁杂且不断更新的情况下,要求保险人必须明确列举禁止驾车的情形是不合理的。应当说,该条款本身虽未明确禁止驾车的情形,但根据该条款理解,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关于禁止驾车的所有情形均已囊括在内。疲劳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禁止驾车的情形,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知悉该内容是必须的要求,也是获取驾驶资格的前提,保险人采取兜底性条款的方式来说明疲劳驾车的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责理赔,并不会产生争议,也足以使机动车驾驶人知悉该条款中包含的疲劳驾驶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的含义。因此,疲劳驾驶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

综上,保险人已经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了在机动车驾驶人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形下,保险人有权拒绝理赔。根据本案案情,投保车辆驾驶人张某在疲劳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受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就机动车的损失向投保人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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