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齐某,住威海高区初村镇,被执行人威海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法定代表人邱某。申请执行人齐某曾在邱某的服装公司做厨师。2012年10月,齐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碰伤右前臂,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邱某送齐某入院治疗并支付住院医疗费8667.02元,但对齐某的其他损失未予赔偿。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2013年8月威海高区法院依法判决该服装公司赔偿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但是该服装公司不服判决拒不履行义务,无奈之下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不自动履行义务,在查封了该公司机器设备并且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法院依法对邱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裁判结果】
拘留决定送达邱某后,邱某交齐了执行款。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所涉的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予以结案。2014年8月8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当日,法院依法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律释明】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有此行为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上述措施。”邱某作为被执行人威海某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和教育仍然屡教不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遂法院作出拘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邱某在法院决定拘留时能够及时悔过,主动凑钱履行义务,遂法院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寄语】
明明有钱却不还,以身试法挑权威,对于这样无视法律的老赖户,人民法院坚决打击,绝对惩治老赖没商量。
当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在最短时间内采取多种法律强制手段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仍有人想方设法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甚至干脆玩横耍赖。
高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在穷尽法律程序后坚决依法适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通过定期组织执行会战对长期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进行集中执行。在2014年开展的一次“执行会战”中,高区法院决定对连某等13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其中2人在拘留前分别交齐了5万元和4.5万元执行款,2人在被拘留期间交齐了执行款。司法拘留对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据统计,三年来高区法院总计对25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另有30人在适用拘留措施前履行了义务。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被执行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区法院坚持强执行、树权威,不仅推行“穷尽程序到庭执行法”,坚决制裁暴力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消极协助执行等行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而且还出台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呼吁广大群众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物质奖励的方式激励群众参与到反规避执行过程中来,大大压缩了老赖们的生存空间。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来源:威海高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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