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诈骗罪判决书”学习心得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娜,女,32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辉,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娜犯诈骗罪一案,于二О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5)三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娜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魏娜退赔被害人王×人民币九百五十万元。部分扣押在案物品经变价后发还被害人,以冲抵部分退赔款,部分扣押在案物品存档备查(附清单)。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魏娜,审阅了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

2009年底至2010年初,被告人魏娜虚构其与多名国家领导人及地产集团老总熟识,有能力低价购买北京屯三里、中轴国际小区房产及海南陵水富力湾别墅的事实,通过其男友田×与被害人王×熟识并取得王×的信任,由田×作为中间人,代为向王×传递购房信息,多次骗取王×等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950万元。

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魏娜被查获归案。在案扣押物品有手机3部、银行卡3张、田×名下奥迪牌汽车1辆、挎包4个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述的证明上述事实的有关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魏娜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魏娜上诉提出:其是替田×扛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实,量刑过重。申请田×及其父母到庭质证,申请鉴定《收条》、《欠条》等书写的时间。

魏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魏娜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存在疑点,冒充国家领导人、领导人身边人及开发商老总的通话情况,证据模糊,魏娜确有为其他人“抗事”的可能性,本案应发回重审,并申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魏娜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魏娜,本系已婚并生有一女,无正式职业,无固定收入的社会青年,为与同居男友保持关系并得到男友家长的肯定,编造其与开发商老总有特殊关系,并与中央领导人相识,可以低价买到内部特供房,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魏娜在获取诈骗钱款后,大肆挥霍,致使绝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该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转款详单、信用卡消费信息,且有魏娜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购车协议》、《买卖协议》等书证及魏娜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在案证实。魏娜翻供称是替他人扛罪,无证据证实。证人田×及其×的证言,已在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该证言与出庭作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田×及其×出庭作证,本院不予准许。魏娜申请鉴定《收条》、《欠条》等书写的时间,不能改变《收条》、《欠条》等书证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收条》、《欠条》等书写的时间,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魏娜及其辩护人分别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魏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娜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佳

审判员  邓钢

审判员  许秀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常峥

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常见的经济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

(二)、法律与法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院判决要点:

被告人魏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魏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四、疑问与思考: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诈骗罪”辩护要点(王成瑞律师)
【Q419】一房二卖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赌博“圈套”,各地是如何判的?
最新、最全被控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2016年版)
以借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法律参考
“贷款诈骗罪”无罪判决裁判要旨(下)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