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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辩律师徐红亮对新增十二罪的逐一点评!


来源: 辩护律师徐红亮


1.校车、客车严重超员或超速:可以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请注意:校车、客车严重超员或者超速的,不仅仅是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刑事责任,校车、客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对上述行为的存在负有责任的,也难逃其咎。千万不要以为雇个司机就没事儿了,要想真没事儿,还是别超速、别超员!


2.猥亵男士: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前,《刑法》只制裁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这让被猥亵的男士苦不堪言,也让“凶手”逍遥法外。这次把这个漏洞给补上了。

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不阻碍解救的也要判刑

《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则规定: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绝对不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否则,无论是否阻碍解救,都要被判的,重拳打击!


4.网上的侮辱、诽谤不好取证: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老百姓而言,在互联网上取证太难了,服务器在哪?什么是ADSL?太复杂了。此次修订则要求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一大进步。那些善于隐身于互联网而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隐君子”可要小心了。

5.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扩大:不是家庭成员甚至单位都可构成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虐待罪不局限于家庭成员内部,养老院、医院、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甚至这些单位均可以构成。顺应热点、关注社会,立法真正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体现了社会的需求。

6.国家考试中替考:可以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在国家考试中替考或者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在校学生也不例外,只要年满十六周岁。

7.医闹及各类闹:聚众闹事要被制裁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现在各类闹很多,政府闹、医闹、路闹,一些人认为闹事就能解决问题,就可劲闹。对社会公序良俗而言,各种闹显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理。另外,我也担心这会不会成为有关部门打击信访者的工具,上访须谨慎呀!

8.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造谣: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要慎重!


9.诉讼诈骗: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社会各界呼吁了好多年,立法终于设定诉讼诈骗罪。立法之前,这种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注意是喊打而不打,当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10.制裁在法庭上打骂法官:树立法庭的威严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人真是不拿法庭当回事儿,在法庭上骂骂法院、骂骂法官,法警要么不敢动,那么捺下揍,两者都没有回到法治的轨道上。


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了单位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再局限于自然人犯罪,扩展至单位犯罪,有利于更好的与民商事法律进行对接,制裁各类“老赖”。

12.向他人行贿:除了判刑外经济上也要严厉制裁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商业领域的行贿以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还包括单位行贿,就是单位出钱为单位“办事儿”,都规定了罚金刑,既对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要“进去”,经济也要严厉制裁。钱权交易,双方风险系数大幅度增加,还是不要去行贿了吧!

(图片来源于百度图片,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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