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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触犯刑法,偿还本息也免不了刑责


导语:
如今,信用卡的使用非常方便,在咱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办理信用卡后,应按法律规定使用,定期按时还款,要是不依法依规用卡,也是会受牢狱之责的哦!下面,小编就给大伙儿讲讲信用卡诈骗罪的真实案例。
案情:
2010年,被告人施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某办理处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0万元的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自2013年3月中旬开始,施某不再偿还其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同年6月起,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发催收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其还款未果。截止2014年10月,施某透支本金29多万元,加上利息、滞纳金、复息,欠款高达40多万元。经农业银行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被告人施某抓获归案。2015年2月,被告人施某的亲属代其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判决:
施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29多万元,虽然被抓后偿还了本息,但最后还是被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10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本案中,被告人施某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29多万元,经农业银行多次催收后拒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农业银行发现施某没有及时偿还透支款后,多次催收,截止案发的一年多时间里,被告人施某也没有归还款息,严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透支本金29多万元属于“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范畴,应认定为 “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案发后,被告人施某的亲属代其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并不影响施某犯罪行为的定性,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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