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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就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夫妻婚内借贷案例7则| 家法
小佳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进行了相关规定。本文总结7则婚内借贷案例,对夫妻之间借款协议的效力认定、借贷事实的认定、偿还方式等问题等进行研究。




你的就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夫妻婚内借贷案例7则 | 家法


作者 | 桂芳芳,王冰雅

来源 | 佳和家事(lawyer666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文总结7则婚内借贷案例,对夫妻之间借款协议的效力认定、借贷事实的认定、偿还方式等问题等进行研究。


1、杨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691号

【案件评析】夫妻一方为其个人事务向另一方借款,双方为此订立借款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属合法有效

案件概述原、被告于2011年初通过网络相识,2011年5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4日,被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本人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向杨某某借款RMB45000。”。2012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转帐汇款5000元;2012年4月11日,被告行向原告转帐汇款两笔,分别为10000元、50000元。

2012年8月6日被告又出具一份借据,载明:“本人魏某某因公司周转,急需资金2011-2012年陆续刷杨某某信用卡,两卡多次消费人民币合计九万余元,本人承诺此两卡消费款均为偿还婚前公司债务,所以此钱款由我本人一人承担。本人自愿承担每期还款直至九万元整。”2013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转帐汇款2000元。另,被告于2011年6月26日、6月27日分别向原告转帐汇款3000元、30000元。


法院判决婚后,被告为其个人事务向原告借款,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出具第一张金额为45000元的借条后,向原告支付了65000元。被告在出具第二张借条时并未将多付的20000元扣除,而是承诺偿还原告90000元,显然被告并未将20000元视为还款,况且原、被告作为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互相给付金钱乃人之常情,从这一角度看,第一笔借款后被告所多付的20000元也不应作为第二笔借款的还款。第二张借条期满后,被告仅归还了2000元,故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原告返还剩余88000元欠款。

后被告所多付的20000元也不应作为第二笔借款的还款。第二张借条期满后,被告仅归还了2000元,故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原告返还剩余88000元欠款。

2、刘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镇坦民初字第15

【案件评析】婚内借贷行为在本质上也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定期无息借款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案件概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36日登记结婚,于2014317日协议离婚。2013313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20000元,并于2014227日给原告刘某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1230日。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刘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至今未给付,原告刘某某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立即给付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某某欠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1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上诉人何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2)浙金商终字第996

【案件评析】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离婚前债权人要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概述】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系夫妻。因双方夫妻关系不合,被告于20125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同月28日,原告以被告于201255日出具的借条为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同年67日,原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何某某与申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可按照借条的约定处理。现何某某提出要求申某某归还借款,不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4、原告孙艳华为与被告刘杨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352

【案件评析】婚内借贷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偿还,无法及时偿还的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借款事实进行确认,并约定偿还期限等

案件概述】被告刘杨德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孙艳华借用其婚前财物60000元,双方于20121129日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这一事实加以确认,约定自201411日开始偿还,每年至少偿还10000元,年限为五年。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约偿还2014年的10000元借款。


法院判决】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借款事实的确认及偿还期限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5、原告蓝x强与被告黄x葵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554

【案件评析】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及婚内借贷事实,婚姻关系解除后要求法院认定婚内借贷事实的,需要证据充分,明确资金来源、资金用途

案件概述】原告、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夫妻财产所有制作出特别约定。201068日,原告书写内容为“今借到蓝x强两万元整,两年后归还”的借条,由被告签名确认。201071日,原告、被告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已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债权和债务的处理作出约定,但未提及本案所诉的借款。现原告持被告于201068日签名确认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黄x葵向原告蓝x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鉴于借条是形成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被告否认存在有借款事实,而原告对借款的资金来源、被告借款的用途等相关问题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亦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存在婚内借款法律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6、李新凯与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15)庆商终字第144

【案件评析】婚内借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借款人须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出借人的部分

案件概述】原告刘春秀与被告李新凯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131日双方协议离婚。原、被告婚前未就个人财产进行过公证,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处分也未进行过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原、被告共同从事的汽车配件、倒卖板房等经济活动。现原告持有欠条一张,欠条中写有“李新凯向刘春秀借现金40000元整,借款人李新凯,2010616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及利息7200元。


法院判决本案李新凯向刘春秀的借款40000元,用于做板房生意,其收益也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据此,李新凯应向刘春秀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刘春秀的部分即案涉借款的一半20000元。李新凯是在20141222日签收本案刘春秀的起诉状材料,且刘春秀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前已要求李新凯偿还,故对刘春秀要求李新凯支付的逾期还款利息,本院认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1222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



7、张某某与林彦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4)日民一终字第323

【案件评析】同居关系中的借贷行为参照婚内借贷关系处理,债权人要证明借款用于个人事务

案件概述2007年,张某某与林彦光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213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1026日生育一男孩,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林彦光因经营需要向张某某要钱时,张某某要求林彦光写借条。200991日,林彦光给张某某出具1万元的借条一张,2010117日又出具6万元的借条一张。20131月份以后分居。张某某于2013628日诉至法院,请求林彦光付还借款7万元。


法院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系未婚同居,但双方的这种同居关系与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并无实质不同,因此,对该期间内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应当参照婚内借贷关系处理原则进行处理。虽然被上诉人认可从上诉人处拿到了案涉7万元并给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7万元被上诉人用于了个人事务、属于被上诉人的个人借贷行为。因此,上诉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7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婚内借贷问题,本文总结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其个人事务向另一方借款,双方为此订立借款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该协议于法无悖,属合法有效。


2、认定夫妻间是否存在婚内借贷关系时,法院将考量双方是否存在婚内夫妻财产约定的经济基础,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出借款项是否实际支付,借款是否用于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


3、夫妻之间存在借款行为,法院只有在离婚时才处理,离婚前以借贷纠纷起诉将被驳回诉请。协议离婚的,也可在离婚协议书中确认借款事实及偿还期限。


4婚内借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借款人须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出借人的部分。资金来源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借款人应全额归还。


5、同居关系中的借贷行为可以参照婚内借贷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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