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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绩效考核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全额绩效工资


摘要

summary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绩效工资的同时并未明确约定绩效考核办法,劳动者因此主张全额绩效工资获得法院支持。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年薪制/绩效考核/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20071126日李某入职金海能国际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能公司)。双方曾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年薪24万,其中60%为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按月发放,其余40%作为绩效工资,按季度考核年终按累计考核结果兑现。

双方发生争议后,李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绩效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支持其请求后,金海能公司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因李某于201486日拒不交回印章,双方报警,在此情形下,李某交还公章并提交了辞职报告,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又因李某绩效考核不合格,故公司无需支付其绩效工资。

劳动者辩称:公司于2014811日对本人作出除名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从未对本人进行过考核。本人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公司主张。

法院认为

关于绩效工资。金海能公司称李某20141月至8月期间绩效考核为不及格,但未提交考核记录,故其所述,本院不予采信。金海能公司应支付李某201411日至201486日期间绩效工资。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金海能公司提交的李某签名的交接清单明确记载李某交接的物品包括李某的辞职报告,故本院采信金海能公司所述李某201486日辞职的主张。李某虽提交了2014811日金海能公司盖章的任免通知书,但李某于201486日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86日解除,故金海能公司盖章的任免通知书对李某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故李某要求金海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绩效工资,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实务要点

就本案可以做如下两点分析:

1、    关于绩效考核。在我们的公开课上曾经强调,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绩效工资的同时,并未约定绩效考核的办法,或者有绩效考核办法但是并未实际据此进行考核,那么双方关于绩效考核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可以按照全额标准主张绩效工资。本案中,尽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考核不合格,故未支付其绩效工资,但是并未提交考核记录等相关证据,故该单位的主张未获支持,进而法官判令单位支付全部绩效工资。

2、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这是本案中用人单位比较幸运的地方。因用人单位提交的交接清单中有劳动者的辞职报告,故法院人认定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认定单位于2014811日作出的任免通知书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之所以说单位幸运就是在此。试想,如果在交接清单中未列明辞职报告一项,单位冒然发出任免通知书,是否有构成违法解除的可能性呢?或者说,既然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何须发出任免通知书呢?我们一直强调劳动关系无小事,在劳动关系解除环节尤甚,用人单位应当充分重视,谨慎应对。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案例索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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