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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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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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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太立下遗嘱,将遗留的一栋老房在三子女间分配。然而大儿子不幸先于杨老太去世,原本属于大儿子的遗产份额该如何处理?日前,南长法院依法判决该起继承纠纷案,杨老太对大儿子的财产分配按法定继承处理,其他仍按遗嘱继承处理。
案例回顾
杨老太与前夫生有一女冯某,而后与蒋大爷再婚,生有两子蒋大、蒋小,和一女蒋某。杨老太与前夫离婚分割财产时,分得一间平房。再婚后,举全家之力,将该间平房翻盖成一栋楼房,房产证上写了蒋大爷的名字。而后,为和谐家庭关系,全家共同签订一份分家协议,分别将这栋楼房平分给两个儿子。蒋大爷去世后,杨老太重新立了一份处理决定,对该栋楼房重新分配,大小儿子分别占房屋面积40%的份额,女儿蒋某占20%的份额。同时,蒋大爷立下遗嘱,他生老病死的费用全部由同胞妹妹蒋某支付,而父母给他的房产份额也全部由蒋某继承。蒋大爷早年离婚,与前妻生有一女蒋小某。之后,蒋大爷先于杨老太去世。现该栋楼房已拆迁,冯某起诉要求分得房屋拆迁利益的四分之一。审理中,双方一致明确该栋房屋转化为拆迁利益1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分家协约对房产的居住及今后产权的分配约定明确具体,可视为蒋大爷、杨老太共同所立遗嘱。
杨老太的处理决定变更了分家协约中对其财产的处分。大儿子所立遗嘱有效,但仅可对其死亡时已取得的财产进行处分,故对大儿子本可从杨老太处继承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杨老太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最终,法院判决蒋小获得拆迁利益的10/20,蒋某获得8/20,冯某获得1/20,蒋小某获得1/20。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承办法官:袁丽娟

1989年6月生,南长法院民一庭见习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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