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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详解“张靓颖冯柯结婚风波”中的6大法律问题

“张靓颖冯柯结婚风波”中的6大法律问题


it is impossible to love and to be wise.

近期,歌手张靓颖与冯柯将于今年年底在意大利结婚的消息被媒体曝光。随后,张靓颖母亲表示强烈反对,冯柯则发文予以回应。

清官难断家务事。本文不看热闹,不聊八卦,仅谈法律,主要从冯柯发出的“回应”入手,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1
“关于财产问题。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

公证与律师见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律师事务所无权从事公证活动。

从冯柯提供的文件来看,他并未对财产协议进行公证,而只是进行了律师见证。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公证与律师见证,都是对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但两者除了在行为主体、行为依据、具体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外,更重要的是,公证和律师见证的证明力明显不同。律师见证,属于证人证言,在案件中一般只能间接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而公证则具有更高的证明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双方于婚前就各自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婚前财产协议应注意几个问题:第一,签订该协议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第二,当事人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应具有法定的处分权,不得通过该协议处分第三人财产;第三,该协议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等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可以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2
“依然是关于财产问题。早在我们做这份财产公证前,我多年前亲笔撰写的一份《意外身故遗嘱》上明确规定:如果冯轲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遗产,均归属张靓颖……我今天也正式向公众宣布:依然有效”。

自书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冯柯的这份《意外身故遗嘱》应为自书遗嘱。

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遗嘱人在死亡前对自书遗嘱的内容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而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

强调自书遗嘱“依然有效”,实际上意义不大,因为死亡前随时可以撤销或变更。

3
“我与前妻于2002年分居,之后达成离婚协议,各自开始自己的生活,并于2005年正式办理离婚手续……我与靓颖认识是在2003年……而当我们真正在一起之后大约一年,靓颖偶然得知我未办理完离婚手续”。

离婚与重婚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婚姻关系未被依法正式解除之前,双方在法律上仍为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发表离婚声明或为离婚而分居的,并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关系解除前,千万不要触犯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在离婚诉讼中,一审判决离婚的,也要提醒当事人不要心急结婚,对方可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冯柯2005年办理离婚手续,与张靓颖2003年认识,2004年“在一起”......

4
“关于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从少城时代注册成立之日起,我就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靓颖是公司的最重要艺人,我们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在经过我们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双方共同拥有的公证之后,考虑到公司实际发展融资需要,最终将股权调整为靓颖占40%,我占60%”。

对此,张靓颖母亲撰文指出,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期间原本注册资金为660万元,股东分别是“我”占股份的20%,冯轲10%,张靓颖70%。2014年7月10日,“我”的股权被无故变更为5%(33万元);同年8月公司注册资金增长到1000万元,冯轲持股上升为60%。2014年11月24日,“我”手上的股权及股东资格被违法剥夺。当时,“我”和张靓颖对这些并不知情,并且没有签署任何文件协议。近日,张靓颖母亲就此事已经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剥夺其股权资格及股权的行为无效,并恢复股权及股东资格。

公司的股权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少城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以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这种转让需经股东之间达成合意,股东不得单方随意剥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为靓颖筹备了八年的首张英文专辑,集国际一流音乐制作和发行团队,仅制作费就超过400万美金,在传统唱片不景气的情况下,我们不计回报投入巨资,就是为了靓颖的梦想”。

婚前债务,婚后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冯柯称投入了巨资“400万美金”,看起来很美好。但是,且不说这钱花到哪里去了,冯柯对此可以“不计回报”,但张靓颖同学可不能不计后果哦。

6
张靓颖母亲是否干涉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则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张靓颖与冯柯结婚一事,张靓颖母亲表示强烈反对。“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作为一位单亲母亲,关心女儿的婚姻,希望女儿不被蒙蔽,嫁个好人,是人之常情,目前尚未达到干涉婚姻自由的严重程度。

最后,张靓颖到底要不要听妈妈的话,周杰伦说要,你觉得呢?
I love you not because of who you are, 
but because of who i am when I am wit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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