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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汇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现行法律实践中非常常见,主要是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人身伤害案件和毁坏财产型的案件居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也是为了更好的审理案件的一种带有便民性质,又节省司法资源的诉讼制度。但是因为其兼具刑事和民事二重性质,长期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有一些问题困扰我们的司法实践,下面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138-140条则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缩小到“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司法解释不当的缩小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大量的因财产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而仅仅就“毁坏”一种情形除外,这种规定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节省诉讼资源。

二、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近亲属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这里的近亲属仅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时,根据对法律条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当然可以,委托律师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才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仅仅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这个在司法实践很少见。

三、法院是否需要告知受害人此项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权利,并不是“应当”。所以作为当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动提起,如果是当事人的辩护人也应当提醒当事人此项权利,以防错过时间。

四、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138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而且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司法解释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认为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予赔偿,只是回避了这个问题,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规定。关键还是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为被告人赔偿能力低等原因就剥夺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赔偿权利。

五、刑事附带民事的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单独提起

法律并没有禁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而不是走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因为身体侵权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当事人在选择的时候需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同时在案件的审理上,现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部分。

其实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建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先提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有二大好处:第一,不会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有赔偿能力和减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较高的赔偿,而且此赔偿更容易落实,不用走执行的程序。如果最后,赔偿谈不好,再刑事审判之前撤回起诉,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为时不晚。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比较广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况比较特殊。

七、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法院可以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换句话说,积极赔偿被害人确实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并不是只要赔偿了就一定从轻,必须综合考虑案情和被告人的情况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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