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实,使已方主张得到支持,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控制团队律师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所称“案件事实核实”系指代理律师依法庭或仲裁庭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就特定案件事实问题进行核实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庭审活动。
1.3代理律师必须在法庭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案件事实核实,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
1.4案件事实核实,应当本着客观中立的原则依法进行。
1.5完成案件事实核实后,应当依本指引制作书面《案件事实核实报告》。
1.6核实后的案件事实只有事前取得客户书面确认后方可提交法庭。严禁将未经客户确认的《案件事实核实报告》提交法庭。
2.核实事实确定
2.1庭审中,法庭提出庭后核实案件事实要求时,必须立即进行准确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需核实的案件事实内容,核实要求,核实期限以及核实结果的提交方式等。
2.2如未听清法庭就案件事实提出的核实要求,应当立即请求经办法官或提出核实事实要求的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进一步明确,以保证记录的案件事实核实要求与法庭要求完全一致。
2.3庭审结束核对庭审笔录时,重点核实书记员记录的有关案件核实事实的内容,并与其记录的内容进行复核,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改正或与法庭进行再次确认。
2.4需核实的案件事实确定后,应当在庭审结束后15分钟内,以短信或微信、邮件等方式告知客户或客户指定的联系人。同时,通过电话告知客户立即查看发送的上述信息,并进一步提示需核实的案件事实、核实要求、核实结果的提交期限,以及法庭核实该案件事实的意图及重要性,并警示客户如果不按要求核实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
2.5告知客户提交核实成果的期限时,应当预留足够撰写、完善、复核、制作、提交《案件事实核实报告》的时间,避免发生不能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核实结果的风险。
3.案件事实核实
3.1案件事实核实原则上以客户为主导进行,并由客户负责制作《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初稿。
3.2经办律师应当对客户的案件事实核实进行全程指导,以保证案件事实的核实进度及核实结果能够满足法庭需要,且有理想的法庭说服效果。
3.3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将团队制作的《案件事实核实报告》模版发送给客户,并指导客户按模版撰写《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初稿。
3.4案件事实的核实成果除了在《案件事实核实报告》中进行书面陈述外,还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或线索,以便于法庭核实和查实。
3.5案件事实核实时,需要向相关部门调取材料或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告知客户获得相关配合需办理的手续。代理律师必要时可接受客户委托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或调取相关材料。
3.6如果预计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核实工作,或有此风险的,应当先行将已完成的核实工作按本指引制作完成《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并提交法庭,就剩余未完成的内容立即向法庭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除非已获得法庭延期许可,必须尽全力在指规定期限内完成案件事实核实工作或与客户配合采取足够的风险防范措施。
4.核实报告复核
4.1客户就案件事实核实完成后,应当督促和指导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初稿提交代理律师复核。
4.2《案件事实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格式如下:
(1)“标题”及格式:“案号+提交人+《案件事实核实报告》”;
(2)“前言”及格式:“***法院:在贵院审理的***与***(案由)一案的庭审中,合议庭要求我方就下述事实进行核实,现将核实情况陈述如下:……”;
(3)“正文”及格式:“编号+关于***问题?+核实内容:……”;
(4)“签署”及格式:“提交人+提交时间+提交人签字或盖章”;
(5)附件或证据;
(6)就核实结果进行综合性论述以强化已方观点。
4.3案件事实核实过程中,如发现新证据的,需根据法庭对证据提交的要求制作证据清单并及时提交法庭。不得仅以新证据作为《案件事实核实报告》的附件的形式代替证据清单。
4.4对客户提交的《案件事实核实报告》进行复核时,如发现下述问题应当指导客户进行及时处理:
(1)是否已将要求核实的全部事实进行了核实;
(2)核实内容的表达方式是否便于法庭快速理解和使用;
(3)核实内容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4)核实事实与已查明的事实或已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是否存在矛盾;
(5)就已核实的事实是否有足够证据和依据支持。
4.5《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定稿后要求客户进行确认,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然后将扫瞄件先行通过及时通讯工具或邮件发送给代理律师,并及时将原件递交经办律师。
4.6《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原件制作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法庭,一份由客户存档,一份由经办律师存档。法庭对《案件事实核实报告》提交份数有要求的,在此基础上增加。
4.7《案件事实核实报告》的排版按客户要求和习惯进行,原则上不执行事务所或团队《文书排版指引》。
5.核实报告提交
5.1原则上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将《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原件提交给经办法官或法庭指定的收件人,并进行有效沟通。《案件事实核实报告》也可由代理律师通过邮寄方式,或指导客户以邮寄方式寄送给经办法官或法庭指定的收件人。
5.2通过邮寄方式将《案件事实核实报告》递交给经办法官的,在交寄同时应当与经办法官取得联系,提示注意查收。
5.2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交,或有不能提交风险的,在通过邮寄方式递交同时,通过法庭指定的收件邮箱或其他即时文件发送工具将《案件事实核实报告》的电子扫瞄件及word文档发送给法庭,同时电话告知经办法官。
5.3在提交的《案件事实核实报告》原件的每一页的上,客户或代理律师应当签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及提交日期。
6.附则
6.1本指引仅供团队内部使用。
6.2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进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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