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如战场。
刘邦说,霸楚如何御之?
项羽问,弱汉如何攻之?
竞业限制正是职场的楚河汉界,孙子云“兵者,
诡道也”,公司与员工之间满是兵家诡道,如
何持以利矛、攻敌坚盾,又如何持以坚盾、御
敌长矛,其中道不尽的法律艺术的综合,以下
,笔者就来谈谈“竞业限制”这条拔河绳,从
公司与员工两侧分解其中的奥秘。
“霸楚释疑”
作为处于强势地位的“霸楚”公司一方,通常会提出“连环四问”:公司为什么要制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怎么制定?制定有什么策略?如果公司不按竞业限制约定履行会怎么样?
竞业限制,顾名思义,即限制在职或离职员工在存有竞争的行业或单位工作。本文重点探讨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问题。当离职员工因岗位或工作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等时就负上了公司要求其承担的保密义务,而跳槽即成了这些宝贵财富被带往相竞争企业的风险源所在,想要规避这种极可能对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风险,竞业限制就成了公司握在手上的不二法宝。简言之,要想保守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等不流失,采取竞业限制是一个有效手段。
要明确如何制订,首先需明确制订竞业限制条款针对的对象是谁?
竞业限制仅针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员工,公司是不能也不应该要求该些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
其次,竞业限制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专设条款约定,也可单独签订一个《竞业限制协议》。
首先,制定竞业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则无效。
其次,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时一定要详细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条款,包括补偿的标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依法可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员工离开公司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再次,竞业限制条款内要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约定得越严格对公司越有利。在违约金不是畸高的情形下,公司约定的标准越严格,员工违约成本就越高,竞业限制的效果也就越好。
次之,竞业限制期限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公司若因自身原因三个月未付经济补偿,员工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
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解除竞业限制,但解除时,需要额外支付员工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一个很难举证的事项,其隐蔽性决定了公司取证的难度,故企业需把功夫下在前端。
其一、制定竞业限制条款时需满足笔者以上的提示;其二、加重竞业限制的违约赔偿额度,使得员工的违约成本提高;其三、定期向员工普及竞业限制的约束和后果;其四、对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标记出名单,告知需采取竞业的员工不能于期限内在指定企业就业;其五、在竞业限制条款内约定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须向原企业提供后续工作的个人就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车牌号、暂住/居住地址、社保缴费记录、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
“弱汉保护”
作为相对弱势的“弱汉”劳动者一方,对竞业限制又有何应对策略?员工亦有“连环三问”:我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后果是什么?我违反竞业限制会怎样?我如何规避竞业限制?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则按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即不能在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否则须按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一旦签订,即负有义务,是否签订,则需结合自身情况考虑再确定。
其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需要按约承担违约金。
其三、公司有权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违约很明显是吃力不讨好的选择。
竞业限制一旦签署即意味须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因此,最好的谋略在于起始时候对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审查,若竞业限制条款过于苛刻,员工则拒绝签署。
其次,若员工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则应按约履行。若确已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掌握公司未按照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中约定全面履行经济补偿款支付义务的证据。另,需在最大程度上规避公司的审查,笔者在此不建议采取非法的手段,由读者自行脑补。
霸楚弱汉,并非绝对,在某种情况下,两者强弱可能对调,而公司与离职员工之间的竞业限制问题也恰是如此,双方博弈正是竞业限制约定的作用所在。不论公司还是员工,如果能妥善做好笔者以上提示的诸方面,便将在竞业限制这场博弈中处于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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