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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由这些要素决定……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女方)与被告史某(男方)于2010年8月结婚,2015年10月生育一女史小某。婚前,双方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做劝说工作,原告撤回起诉,给婚姻一次机会。


2018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认为夫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无任何沟通,形同陌路,已无任何和好可能性,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理由是:孩子虽然年幼,但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足4000元,在南京无住房,须租房生活,也无其他亲属协助抚养,孩子跟随被告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



调解结果


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史小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和方式:每周六、日行使探视权,由原告到史小某住处接走,探视结束后送回。


法官说法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刘斌


本案是秦淮区人民法院采用要素式审判模式对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争议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原、被告对孩子感情都很深,都表示愿意抚养孩子。面对这样的夫妻,法官对他们爱孩子的情感是给予肯定的,这是调解的基础。而调解的思路和方法系基于当事人在庭前向法庭提交的两张《子女抚养裁判要素审查表》。



这是一张由法院设计制作的、针对子女抚养权争议的裁判要素、提供给双方当事人填写的“表格”。该表正反两面,将法院裁判子女抚养权的各要素,以四部分共计42个子项目进行提示填写,全面考察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子女特点、近亲属协助抚养等裁判要件,同时对抚养费和探视问题作出提示。当事人在尾部签字确认,承诺:“如实填写,自愿提交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在庭前将“表格”发放给当事人,告知其填写和举证要求。庭审时,将该“表格”作为当事人陈述的证据类型,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据此认定案件的裁判事实。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表格”中写满了孩子的经历和父母的条件。法官便可以利用“表格”直接展开“面对面”调解。这不仅节省对话时间,而且开诚布公,更易获得信服。当事人及律师均在场,法官摊开这两张表,先释明抚养权法律规定,再强调裁判的考量要素,结合“表格”陈述的事实,可以明确指出一方的诉讼风险。一轮工作做下来,结论不言自明。于是,当事人在律师的建议下,顺理成章签订调解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该“表格”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基于大量司法实践,体现出法官对子女成长所必要的物质条件、精神关怀的全面关注,还有对父母的脾气性格、出差时段、学区房准备、(外)祖父母的照料情况等的细节考察,据此裁判的指导力和说服力增强。另外,“表格”是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的陈述”的证据类型,以书面形式自认的事实,可防范当事人“反言”,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表格优于文字,清晰明了,有对比性,重点突出,有说服力,使家事审判提速又增效,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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