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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无罪辩护可以同时发表量刑意见的依据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律师在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又“话锋一转”对量刑发表意见,在逻辑,律师一方面认为被告人无罪另一方面又发表被告人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偶犯等意见似乎难以自圆其说,这种看似矛盾的辩护也被业内戏称为“骑墙式”辩护,也有人认为这种看似两头讨好的辩护方式,由于律师态度不够旗帜鲜明,会冲淡了无罪的意见,反而会落得个两头不讨好的结果。所以,这种辩护方式往往被业内所诟病,甚至有时在法庭上还会被审判人员制止。

但是,由于定罪权是在法庭而不是律师,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并是百分百得到法庭的采纳,尤其是在目前我国无罪判决率极低的情况下,如果律师作无罪辩护时,不对可能存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意见,则可能在法庭作有罪判决时,会忽略掉一些本来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这实际上是不利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基于这样的现状,我国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实际上是允许这种辩护方式的存在的。

我们在这两年也有过几次这样的辩护,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某诈骗案,被告人被指控诈骗金额近一百五十万,起诉书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建议量刑11-13年,我们则在庭上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在坚持无罪的前提下,拟对量刑发表意见时,审判长提醒辩护人量刑意见与无罪辩护有冲突,在我们当庭出示法律依据后,法庭最终没有阻止律师发表量刑意见。该案一审开庭四次,在第三次开庭时出现被告人认罪律师坚持无罪的场面,在判决中则出现了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的情形。最后,法院排除了大部分涉案金额,并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决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作出时被告人已被羁押一年半,还需服刑半年),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

以下我们整理的律师作无罪辩护也可以发表量刑意见的法律依据,当然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适用这样的辩护方式,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采用什么样的辩护方式,需要结合案情进行慎重地考虑,否则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第十三条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庭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


  6、《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第四十四条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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