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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专栏】由“宝强离婚案”看离婚财产分割的涉税问题

  近日,震惊网络的大事除了奥运会就属王宝强的离婚事件了,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微博发文宣布因妻子马蓉出轨经纪人宋喆,决定与之离婚并要求进行财产分配。根据报道,王宝强保守估计现在身价过亿,资产主要分为货币资产、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等几类。那么,离婚财产分配应该如何纳税哪?本文将以王宝强资产为例,详细解析不同种类离婚财产分割的涉税问题。

  一、货币资产

  货币资产是最容易划分的,通常来说是一人一半,而且货币资产的分割也不涉及税收问题。

  二、股权投资

  在分析股权投资分割的涉税问题时,我们以“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 为例。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08月20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马蓉(王宝强妻子),经营范围包括电影摄制、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今年3月25日和4月19日,宝亿嵘影业发生两次股权变更,目前王宝强为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

  根据王宝强发布的声明内容,其与马蓉于2009年结婚,而宝亿嵘影业成立于2010年后,根据《婚姻法》王宝强对宝亿嵘影业的投资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即便马蓉(在宝亿嵘影业中)并无持股份额,但仍旧有权力平分王宝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股权分割时,王宝强将其股权平价转让给马蓉,视为有正当理由,未产生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不动产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因此,离婚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离婚分割不动产时,不同的分割方式,导致个人所得税不同的处理方法:

  (1)、如果一方主动放弃不动产产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此,分割不动产时,如果一方主动放弃不动产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不动产产权分割

  如果分割时,夫妻双方原来各拥有一部分产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3、契税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动,不征收契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4、土地增值税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以上是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税收问题,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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