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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智慧源·地产财税专家 ID:szzhihuiyuan

众所众知,资产划转的会计和税收政策起源于国有企业之间,资产划转至今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交易,必然涉及到如何实施财税管理。从2009年开始,国税总局终于就资产划转问题出台了系列相关重要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13号(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29号(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0号(企业所得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财税(2018)57号《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土地增值税)等等。

依据上述涉税文件的零散规定,我们对于资产划转的理解如下:

资产划转是股权(产权)或资产在政府与国企之间、企业相互之间所进行的无偿转移或以股权支付为对价的转移。

可以说,资产划转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经济业务,既不是销售,也不是视同销售的范围,而是体现了在同一控制主体之下的权力内部转移,所给与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资产划转其实可以分为无偿划转和有偿划转两种,这是站在资产划转的划出方来讲,无偿划转当然是未取得任何支付对价,而有偿划转通常应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人认为根据目前的涉税文件,只有取得股权对价才可以理解为划转,其他任何形式对价都不是划转,而是正常转让或者资产交换。也有的人认为资产划转是资产重组的特殊形式,适用于国税(2011)13号文件。故就针对资产划转涉及的增值税几个政策文件具体列出,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2011)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发布后,在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通过多次转让,但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的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转让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

二、为什么说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13号公告规定。

我们认为,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为此我们研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作为对13号公告的补充和完善。

3、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资产划转相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的转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也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增值税的规定,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股权划转不征增值税,对于存货、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并视存货等资产的征免税情况确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专用发票的,划入方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通常情况下,居民企业间资产划转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存货、设备的,原则上征收增值税。因此,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但是满足税收政策规定的特殊条件的(如国税总局2011年13号公告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不征收增值税,对于满足税收政策规定的特殊条件的界定还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同地方税务局的理解还是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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