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眼里,一直以为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不用特别关注,所有企业的印花税都按合同金额缴纳就可以,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了如下的判决案例:
大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查处一起企业少缴印花税案件。涉案企业大连Z集团因混淆购销合同印花税征收方式,导致计税依据错误,少缴印花税127万元。第四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印花税127万元,加收滞纳金11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件情况大致如下:
大连市Z集团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工程建造、销售、咨询、运输等多个领域,年营业收入逾百亿元。税局稽查局负责印花税检查的小组发现,征管系统中档案信息显示,该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但账面信息却显示该企业印花税是按照查实征收(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
经过约谈企业办税人员和财务总监,检查人员了解到,Z集团主管地税机关曾对企业下达过《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所以该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一直按照核定方式缴纳。2014年初企业更换了报税会计,新任会计不了解企业情况,申报时也没有认真核对相关业务和数据。该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本应按账面销售收入和材料采购的80%核定征收,按月申报,但新任会计采用了错误的计税依据,按企业实际签订购销合同金额的80%计算税额,并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检查人员按照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逐月采集了企业账面销售收入与材料采购数据,逐笔计算企业应缴印花税额,同时与企业申报数据比对。最终计算结果表明,两年时间内,该企业共少缴印花税127万元。针对企业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11万元。
看到这个案例,我吓了一跳,赶紧翻翻本企业印花税的征收方式,还好,查实征收,与申报情况一致,心里的石头才落了地。
由于查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模式间的差异,造成汇算清缴或者是税务稽查检查中,印花税税金少缴、多缴频频出现,处罚或退税等行为引发的争议不断,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带来一定压力。那么,印花税的查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模式的异、同点在哪里?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印花税的征管中就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却未按规定建立的,或虽建立但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目前实务中,主要是针对第一种情形适用核定征收。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模式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下达《印花税核定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核定的税目及核定的比例等,而查实征收不需要经过该程序。
查实征收模式中一般在合同成立时贴花,后期,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均不退税。核定征收模式要求纳税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算(一般会有部分比例的扣除),不再考虑合同金额,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报。
简言之,核定征收一般是在没有或合同不全的情况下,按照(采购额+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算印花税,查实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的按合同金额*印花税率征收。
正是由于印花税征管中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模式间存在差异,使得纳税人缴税情况不一样。这就要求我们纳税人应认真把握好相关的政策,降低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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