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相识一个月后闪婚,男方付给女方家里两万彩礼。几年后,两人感情不和离婚,男方认为这是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闹到法庭。记者昨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彩礼归女方所有。
周某家住流芳,2009年底,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孩王某,考虑到自己年纪不小了,又觉得跟王某还比较投缘,仅一个多月后,就跟王某登记结婚。结婚之前,按照一般习俗,周某父母给了王某父母两万元彩礼,婚礼当天,女方陪嫁了一条铂金项链、一枚戒指及多件家电过来。
10个月后,两人生下一女儿。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淡漠,婚后两人性格不合之处越来越明显,加上女儿身体不好,查出患脑瘫,两人为给女儿治病一事闹得矛盾重重。不久后,王某住到自己父母家,与周某分居至今。
去年底,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出现分歧。周某认为,当时给的两万元彩礼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但王某认为,这些钱是周某为了结婚自愿赠予她父母的,不应分割。此案2013年年底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近日判决认为,两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分割彩礼的要求,不予支持,女方可以不返还彩礼。
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龚运明律师认为,彩礼其实是法律上所说的“赠予”行为,彩礼是男方父母给女方父母的,并不是给女方本人的,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故不存在分割一事,女方可以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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