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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有哪些情况?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有哪些情况?

(2015-01-30 15: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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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新闻通报会,通报了税务部门将继续推进营改增扩围,2015年力争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这些行业将增加800万户试点纳税人,户数是目前的两倍。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就是价外计税和差额征税,而差额征税的前提是企业的购进项目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里的进项抵扣是指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那么增值税进项税低扣的范围以及时限,是房地产业、建筑业在营改增到来之前需要充分考虑的重点。

        首先,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全行业营改增后此项目会不存在)、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低扣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以上情形即使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过进项税额也要将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处理。因此,提醒企业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区分该购进项目的后续用途或变化等来看是否能够抵扣进项。

        其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向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
        (2)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4)销售免税货物;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
        以上情形企业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再次,针对符合标准却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处罚
        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最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未按有关规定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房地产业、建筑业在实行营改增之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之一就是提高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的核算能力,尤其在增值税的发票管理方面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取得、取得的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要求、取得后是否及时认证和申报抵扣、有无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等围绕增值税发票的各个环节,都是可能影响企业在营改增以后的税负变化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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