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鸿大公司形成新的公司章程,载明:第四条鸿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第五条第三人章某出资700万元、姚某出资150万元、第三人蓝某、何某各出资75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7月1日;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姚某及三个第三人在上述章程后签名。此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材料显示,姚某和三名第三人成为鸿大公司股东,姚某持股15%、第三人何某持股7.5%、第三人章某持股70%、第三人蓝某持股7.5%。2018年10月30日,鸿大公司向姚某发送快递,快递单载明:内件品名为鸿大公司2018年临时股东会通知,寄送的地址为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上述快递于次日被签收,快递记载签收人为他人收。鸿大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载明:召开会议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下午2时,会议地点为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10楼,会议审议事项为:更换并选举新的监事;修改公司章程;限制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授权公司就敦促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付出资事项采取必要措施。2018年11月18日,鸿大公司形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载明:应到会股东4人,实际到会股东为三个第三人,占总股数85%,姚某收到股东会通知后未出席股东会,也未委托其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到会股东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1、选举何某为公司监事,免除姚某的公司监事职务;
2、通过章程修正案;
3、姚某未按照约定缴付出资款700万元,且在鸿大公司多次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决定限制姚某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直至姚某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之日止;
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要求姚某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姚某发送催款函、委托律师代表鸿大公司向姚某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三个第三人合计持有鸿大公司85%股权,代表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第二项决议所涉章程修正案,载明如下内容:
将鸿大公司章程第五条姚某及三个第三人作为鸿大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间2037年7月1日修改为出资时间2018年12月1日;
并增加以下内容:若公司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出资时间另有约定,无论这些出资约定的具体时间在本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签署之前还是签署之后,则股东的出资时间以该出资约定为准,但出资约定的最晚期限不得超过2018年12月1日;股东逾期未缴纳出资额的,应当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息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股东溢价投资入股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部分,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上述章程修正案落款处由第三人章某作为鸿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姚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鸿大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