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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因工外出在酒店洗澡摔伤是否属工伤?

    李迎春律师按:员工在外参加会议,晚上在酒店浴室洗澡摔一跤受伤。社保部门未认定工伤,一审、二审均认为不属工伤,最后北京高院再审,结果如何?


    【案情】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雨。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局)。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行政判决认定如下事实:2004年10月12日,赵雨向朝阳区劳动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称自己系微软公司职工,其在2004年7月5日因微软公司召开会议入住九华山庄,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腔骨平台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躁骨软骨损伤。赵雨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工作原因,故申请认定工伤,同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外资办事机构登记信息等材料。朝阳区劳动局受理赵雨所提申请后,于2004年10月15日就有关事实向赵雨进行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微软公司亦向朝阳区劳动局出具证明,认可本公司员工赵雨参加单位会议入住九华山庄,在客房洗澡时摔伤的事实。2O04年10月25日,朝阳区劳动局作出《非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赵雨在前述事故中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赵雨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提出行政复议。2004年12月22日,市劳动局作出京劳社复决字【2004】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审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朝行初字第101号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朝阳区劳动局作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参加统筹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审查、认定职责。微软公司北京办事处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均在朝阳区缴纳,故朝阳区劳动局受理赵雨所提工伤认定申请并进行调查、处理,是该局在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的行为。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工作原因是指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是因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在认定工伤时考察是否构成工作原因,应从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以及伤害的发生与工作职责的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赵雨因微软公司召开会议入佳九华山庄,在休息时间洗澡摔伤,其入住九华山庄虽由于工作原因,但洗澡才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条件,该原因与赵雨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赵雨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朝阳区劳动局对赵雨所受伤害不予认定工伤定性正确。赵雨认为清洁个人卫生也是为工作所作的准备,其受伤系工作原因所致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该主张无限扩大了工作原因的范畴,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朝阳区劳动局在受理赵雨的申请后与赵雨进行了谈话,了解了有关情况,并向微软公司调取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朝阳区劳动局所作《非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赵雨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作出的(20O5)二中行终宇第253号二审行政判决的理由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赵雨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理作出的(2009)高行提字第1088号再审行政判决认为,赵雨系微软公司北京办事处员工,其应该公司要求于2004年7月5日人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骨软骨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赵雨系按照微软公司的安排入佳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赵雨在微软公司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综上分析,朝阳区劳动局针对赵雨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据不足应予撤销,由朝阳区劳动局重新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终字第253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行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

    2、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2004年10月25日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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