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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程序|黄丹翔:英国独具特色的家事诉讼程序|来源:人民代表报20130919

英国独具特色的家事诉讼程序


来源:
时间:2013年09月19日
来源:人民代表报
作者:黄丹翔
原文链接:http://www.rmdbw.gov.cn/2012dzb/20130919/news_8_9.htm

  鉴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英国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家事诉讼程序。在尊重当事人自主权的前提下,法官在诉讼中扮演了较为积极的角色。其通过组织聆讯、提供婚姻指导服务及鼓励当事人和解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尽可能地维系婚姻,保护子女的合法利益。

  家事法院的设置

  英国家事案件由治安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郡法院、高等法院的家事法庭管辖。治安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由 3名法官组成,通常包括一名女性法官。其主要负责子女监护、收养、给付赡养费等案件的审理,但不能对包括离婚或财产分割在内的重大家事事项作出最终裁决。郡法院设有郡离婚法庭、郡非离婚法庭、郡法院家事审理中心、郡法院照护中心。郡离婚法庭主要审理离婚、婚姻无效、司法别居及财政救济等申请,并有权发布家庭暴力禁令,宣告所有权收益分配;郡非离婚法庭审理除离婚、婚姻无效及司法别居外的其他家事纠纷;家事审理中心审理有争议的私法案件;郡法院照护中心可以审理所有类型家事案件。自 1970年起,高等法院内正式设置了家事分院,以负责复杂的家事案件的一审和家事案件的上诉审。

  实践中,绝大多数家事案件的一审是由治安法院的家事诉讼法庭或郡法院受理的。随着家事诉讼的不断增加,将尽可能多的家事案件留给地方法院审理的做法,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以使高等法院能腾出时间来处理更为棘手的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家事法庭的法官都经过特别挑选,且必须接受有关儿童发展和社会工作实践等方面的专门训练,“以保证他们对每个家事诉讼法案的原理和思想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在审理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而不仅仅是裁决者。”

  家事诉讼程序

  家事诉讼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在离婚诉讼中,还须由申请人或相对方或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一份婚姻关系破裂的声明。

  自收到声明之日起的两周内,法院将为当事人指定 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要求双方当事人就能否挽救婚姻、达成和解以及如何安排未来生活等问题进行谨慎考虑。在特定情况下,经法院允许,反省期可延长 6个月。

  在反省与考虑期间,家事法院还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和协助。聆讯由法院指定人员主持,双方当事人都应参加。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组织仅由一方当事人参加的单方聆讯。

  在反省与考虑期间,首席大法官或其委托人在合适的情形下,还会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婚姻指导服务。具体而言,主要向当事人提供以下几方面的咨询意见: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具体原因,防止婚姻彻底破裂的具体措施以及在双方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后,维持双方及其与子女之间良好关系的方法。

  离婚判决需经过附生效条件的离婚判决和绝对判决两个阶段。附生效条件的离婚判决仅表明离婚的理由成立,但并不当然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院作出该判决后的 6周内,倘若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关于不应给予绝对判决的申请,或皇家讼监未向法院发出任何不应给予绝对判决的通知,且案件所涉子女的生活已获得妥善安排,则法院将作出绝对离婚判决。

  特点评析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法官都必须考虑调解等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这主要源于家事调解独特的价值和比较优势。一方面,家事调解的非对抗性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理性地面对现实,避免夫妻或亲属间的相互憎恶和紧张对立。家事调解偏重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整合和心理治疗,以其温和性、治疗性平缓双方的情绪,使其更为理性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家事调解的灵活性有利于家事纠纷的妥当解决,实现实质正义。对于婚姻家庭争议,很难用物质利益、逻辑等财产关系的构成要素加以公式化地衡量。所以此类纠纷的处理,应按照该个人个性作具体的、个别的处理,才能符合亲属的身份关系之实质。相对于诉讼的形式性、法定性、程序性而言,调解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不需要完全依据条条框框的规定,也无需遵循严格的证明规则。它往往针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策略,使家庭纠纷妥善解决。

  对子女利益给予特殊保护,是英国家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自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将“子女的首要利益”作为解决婚姻案件的准则以来,国际社会普遍将之作为家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家事纠纷往往涉及未成年人、非婚生子女利益的维护,这属于社会利益和弱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国家必须在法律上,以特殊方式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

  法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后赡养费的给付及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的行使负担等方面均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赡养费的给付为例。在一方提出申请后,法官需针对具体个案,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参照双方当事人现在及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情况、诉讼行为及意愿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要求相对方支付赡养费及具体支付的金额。同时,在支付方式,是否提供保证等问题上,法官均有裁量权。正如尼古拉斯大法官所言:“法官必须充分地意识到,不同的案件牵涉的是不同的家庭……法官应在法条的指引下,于个案中综合夫妻双方的所有情况进行考虑,谨慎地行使裁量权,作出公正的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不能仅以文本上的法律为限,关键是要意识到法律所涉及的利益和目的,在公正的天平上对它们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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