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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
编者按Lawread由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届大梅沙中国创新论坛于11月13-14日举行。期间近百名全球政、学、商界重量级嘉宾出席并发表演讲,两千余名听众,四十多家媒体近百名记者参加。以下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挂职副厅长刘仁文在“新常态与法治建设”分论坛上的的演讲全文。


我以一名法学研究工作者的名义,从专家学者的角度来谈一个话题。大家知道现在中央提出司法改革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以审判为中心,我就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这个问题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跟各位请教。


以审判为中心我觉得完全符合司法规律,是当前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我个人想从这么几个方面稍微展开一下。


第一,当前提出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明确现在我们从实体到程序,很多的地方没有法院的司法审查,所以我觉得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关注的是,在一个社会中公民和国家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司法应当承担不偏不倚的居中裁判者。但是我们看现实,公安机关甚至包括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还有纪检部门的双规等,在很多限制和剥夺人权自由的措施上没有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所以我觉得要司法化。


另外就是现在各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力很大。昨天晚上我一个在深圳某基层国家机关当部门领导的同学来看我,他问我能不能像国外一样,对于我们的行政处罚他不服就直接去法院告,免得把我们推向第一线。我觉得这个观念非常好,现在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太大。所以我觉得从实体到程序,以审判为中心,前提是司法机关要有这样的机会,如果这些东西都在别的部门处理、终极裁决了,这个就不好。这是我的第一个看法,就是要把许许多多在司法之外的东西给老百姓一个可诉到司法机关的机会。比方说我们现在一些行政罚款,尽管他也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他已经被处罚过了。应当像国外一样,由他自己选择,如果各方面事实很清楚、证据很确凿,就去交罚款好了,但是如果不服的话就不能强制交罚款,应该去法院裁决。这是第一点,时间关系不展开。


第二,我们说以审判为中心,提倡社会上的各种矛盾、社会关系都应当司法化、可诉化,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东西都要到法院去,因为那样的话司法将不堪重负,老百姓有时候也不堪重负。那怎么办呢?这里面要贯彻一个自愿性的原则来分流,就像我刚才所说的,如果有些东西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很简单、很确凿、他本人也认可了,这不违背自己的意志,在一些环节做一些分流,比如当事人之间的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不起诉,甚至将来还可考虑检察官做一些类似处罚令的制度,只要是当事人同意、没有意见的,那么就在前面一些环节做一些分流;当事人如果不同意就一定要给他机会到法院去讨说法。


第三,到法院也不意味着每一个案件不分情节、不分性质都要走同一个程序,我们现在说的就叫简者更简、繁者更繁。什么意思呢?有的认罪了或者各方面比较简单的事情,这样的案子程序可以简易化。我们经常看到国外的法院有的处理案件速度非常快,十几分钟处理一个案子,当然这些案件的前提是案情很简单,或者被告人已经认罪。还有一种案件性质比较复杂,他自己也不认罪,那么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实行在法庭上所有的证人、专家、鉴定人有在有必要的时候都要出庭作证,通过一个非常完善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来确保他的各项权益,确保真相大白。这样就意味着要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以后法院的案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一些繁简区别对待。简易的就很快,复杂的案件就要有一个非常细节化的庭审程序。我们看到台湾地区前几年搞了司法改革,我到台湾访问时看到很多相关的书介绍如何培训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去进行交互质问,谁先发问、怎么去反驳,谁再发问、又怎么去反驳,这里面都有很多规则。我们现在如果不注重这些具体的细节,那法庭开庭就容易走过场。


第四,要强化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现在我们很多冤假错案,教训就是在案件最初的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导致了最后生米煮成熟饭。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立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应有律师在场的权利。现在搞录音录像虽然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由于没有律师在场监督,还是避免不了刑讯逼供,他搞刑讯逼供的时候就不录了,不搞的时候就录上,然后有的时候又找借口说录音设备坏掉了。最好的做法就是保证任何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的时候有律师在场,如果没有律师在场,这个证据就无效,在法庭上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第五,检察院在起诉的环节的标准跟法院在定罪的标准应当有所区别,我们现在的标准都是一样,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有区分。现在我们一些检察机关把法院最后定嫌犯是有罪还是无罪作为考量检察机关公诉人办案对错的标准,我认为这是违反司法规律的。否则的话,那还要检察院、还要法院不同的角色干嘛呢?就是检察院阶段起诉到法院,根据他的判断,很有可能被定罪就可以了,但是非得说最后法院判决无罪那这个检察官办案有问题,这样的话不符合司法规律。因为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行业他一定会对一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完全一致,这里面反而是有问题的。所以,我认为要取消以无罪率来考核公诉人的做法。


第六,对于不认罪的案件必须以发现真相为追求,证人要出庭、鉴定人要出庭、专家要出庭,接受双方的质询,这就需要刚才我说的一套详细的刑事诉讼的规则。过两天我们要到天津去连开三天的会,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设计,看看被告人如果认罪了,这些案件怎么给从宽处理。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在用分流的方式来实现刑事诉讼的过滤效应。这方面我想也要做一些非常详细的规定,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有的是被告人真心认罪,那就要给予相应的奖励,不能坦白从宽反而牢底坐穿;有的是控辩双方都对到法院的结果没把握,搞类似控辩协商,互相让点步;还有的是为了确保对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首犯有足够的定罪量刑证据,对一些从犯实行污点证人从宽制度,这其实牵扯到证据适用的规则。而且要特别注意,实行所有的这些从宽、简易制度,都不能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即都要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第七,以审判为中心,法官要独立、司法要独立。现在看来审判委员会这种集体负责制,以及合议庭这种集体负责制我觉得有时候反而不如独任制效果好,独任制自己要对这个案件负责,这种合议制或者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制反而从心理学上有了一个责任的分担,好像谁也觉得不是自己完全负责,所以这个问题我觉得以审判为中心将来还是要提倡审案件的法官直接决断案件,这样的话让他的责任和权力、义务各方面融于一体,这样恐怕比较符合司法规律。


第八,我觉得不能动辄追究司法责任。国际上有关司法的准则,只要他没有腐败,他的责任应当在一定意义上是要豁免的。我们现在为了打击司法腐败有一点走极端了,就是说对于检察官、对于法官办理错案要终身追责,关键是这里的错案还不好界定。我们说刑法上犯罪还有一个追诉的时效,你终身追责,而且追责的标准不明确,反而让法官、检察官下不了手,不敢去果断地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力去判案,我觉得这个问题恐怕也是要慎重的。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除非能够证明他故意徇私枉法,或者至少也有特别重大的过错,否则的话即使这个案件错了,那么从被冤枉的人来说,国家当然应当给他赔偿,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要去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则要放在历史条件下,看他有没有重大的过错甚至于司法腐败,如果没有的话,我们经常说一个情况,说有的案件我们即使完全公平公正,如果我或者秦教授、或者徐教授我们都是法学专家,可能判一个案子这个结果也不一致,那你能说谁对谁错,所以我觉得对于司法追责要区别对待。当然,对于那些徇私枉法的、有司法腐败的,那是毫无疑问要严肃处理,这没有问题。


第九,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最关键的是要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要真正地辩起来,要加大他们彼此对抗的程度,如果任何一方太弱,辩不起来,法官就无法从法庭得到真相。我最近分别在几个地方看推进证人出庭的现场会,就非常有感受,有的案子律师花了当事人的钱但专业水平不行,他不敢问、也不会问,也就是说辩不起来。另一方面,有的公诉人过去长期以来也习惯了自己比律师高人一等,所以公诉人和律师如果不能真正平等、双方不能够展示一流的专业技能,那法庭上就做不到真理愈辩愈明。


第十,以审判为中心还要发挥被告人的主体作用。现在在中国的法庭上被告人还戴脚镣手铐,坐在一个类似囚笼的椅子里,这实在是有损我们的形象,没有哪个法治文明的国家和地区像我们这样。时间关系不能展开,所以我的中心意思:律师是被告人请的,律师是要为他服务的,被告人应当平等地跟律师坐在一起、跟检察官平等地对立,这样的话控辩双方完全平等,真正是把被告人作为一个主体看待,许多事情他在第一现场、他是最熟悉的,你现在把他铐起来,把他关在笼子里,他不敢说、他没有机会说事实的真相。所以要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恐怕控辩双方要完全平等,而且辩方一定要包括真正的被告人本人,不能只把他作为一个审判的客体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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