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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律服务未开垦的最后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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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 鑫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律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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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今日导读 2016.3.18 来自法律博客


随着《慈善法》在本次人大的通过,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即将进入全面法治阶段,而这不仅将有力地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将深刻影响到与之相关的各行各业,就法律服务行业而言,慈善事业也将深深地影响到法律服务行业的格局,如何在这一领域抢占先机和制高点,应当是所有富有远见的法律服务者将要考虑的问题。


一、政府、商业、慈善:发达国家法律服务的三大领域

事实上,从当今发达国家的法律服务加以分析,可以发现法律服务的对象已经从传统的政府和商业领域拓展到第三部门,即以慈善为代表的非营利领域。


慈善作为重要的法律服务领域,这一趋势的源起虽然可以追溯到英国十七世纪初,早期慈善法的制定和慈善信托的兴起。但真正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则应当是二十世纪中叶的美国,随着二战结束之后所带来的稳定环境,以及美国国民整体财富的增涨,慈善活动的参与人群不断增加,政府也将慈善视为重要的社会财富再分配手段,通过完善《国内税收法典》(IRC)等重要的慈善立法,以免税等方式对慈善事业予以大力支持,这就使得慈善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


时至今日,美国每年的慈善捐赠稳定在3000亿美金左右,这意味着美国慈善事业规模“仅仅次于世界上少数几个国家经济体”,而这与其拥有(世界上最多)高达140万家专业慈善组织的积极参与和奉献是密不可分的。


而随着慈善立法的完善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慈善法律服务主要集中在慈善信托等民事领域,但随着慈善主体形态的多样化,以及慈善税收减免等优惠的出现,法律对现代慈善组织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使得慈善机构和组织往往难以胜任相应的法律工作,由此也使得法律服务行业越来越深的介入到现代慈善事业之中。


从起初出现专门从事慈善法律服务的律师开始,直至现今专业的慈善法律服务律所不断涌现,事实上,即便是在那些传统的著名法律服务机构,其慈善法律服务的比重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最终使得慈善与政府、商业成为现今发达国家法律服务行业的三大服务对象。


二、慈善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

如果说慈善法制的不断完善使得其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特色,那么相应慈善法律服务的内容主要有哪些呢?对此,通过比较各国慈善立法和法律服务,可以发现其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块非诉业务。


第一,慈善实体的成立。


现代慈善实体(Charity Entity)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其不仅包括了传统的慈善信托和慈善组织,随着商业化运营模式的引入,现代慈善实体还还包括诸如社会企业、风险慈善(Venture Philanthropy)等诸多模式。而不同类型慈善实体的成立往往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要求,因此就需要法律服务机构为慈善活动的参与者提供相应的建议,以最为合理的形式开展慈善活动,并相应协助完成慈善实体的设立。


第二,免税资格的获得。


慈善实体的成立往往并不能立即获得免税资格,这需要慈善实体进一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而根据各国慈善立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往往需要慈善组织完成复杂的税收减免许可申请,以美国《美国税收法典》为例,根据其170条和501(c)(3)条所申请成立的慈善实体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其内容不仅细致其程序也非常严格。对于缺乏相应申请经验的慈善活动参与者,尤其是在遇到相应申请难题时,就往往需要向有经验的慈善法律服务业者寻求帮助。


第三,慈善募捐的开展。


慈善事业的开展有赖于大量资金,而除了创设投入之外,开展慈善募捐往往是多数慈善机构获得资金的途径。然而慈善募捐的开展往往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除了慈善实体本身需要具有慈善募捐资格以外,各国往往对慈善募捐的开展采取了相应的事先监督,要求其必须在开展前提出许可或备案,而基于各地往往有着更为细致的慈善募捐条例,对慈善募捐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设定了更为细致的要求,这就使得慈善募捐的开展往往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细的认识,否则很有可能存在违法等问题。


第四,慈善捐赠的使用。


慈善实体即便通过募捐获得大量捐赠收入,但其捐赠也并不可以胡乱使用。对于慈善捐赠的使用往往也是慈善立法的重要内容,这其中不仅包括对慈善捐赠使用的成本控制,如对于人员成本尤其是各类“职业募捐者”(Professional Fundraiser)的控制,还包括在慈善捐赠使用中对于支出的各种管理,诸如其年度支出要求往往在各国慈善立法中都有相应规定。


而随着现代慈善事业采取商业化的运营,慈善捐赠越来越多的被投入到商业领域,以获得相应的回报进而继续开展慈善活动,慈善法也很快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以上这些内容往往远超出普通慈善参与人的能力范畴,这也使得其相应需要大量专业的法律服务。


当然,除了以上非诉业务外,现代慈善事业由于涉及到诸多的资金募集、使用和余额等问题,其诉讼业务也不断的增加,但其和以上非诉业务一样,都具有专业化的特征,这就需要法律服务行业必须有着充分的准备方能胜任。


三、《慈善法》生效后对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挑战与机遇

就我国当今的慈善法律服务而言,其规模仍然较小,而其原因具有多重性:第一,我国原有的慈善立法不够完善,慈善活动往往游离在法律之外。第二,慈善组织的类型以中小型为主,大型的慈善基金会数量仍然有限,而前者缺乏购买法律服务的能力,后者数量较少也限制法律服务的规模。第三,我国慈善事业的规模也仍然有限,虽然今年来已经突破千亿,2014年达到1042.26亿元的规模,但其仍然集中在官办和大型慈善组织。


但随着《慈善法》的实施,慈善信托和慈善组织的设立逐渐放宽,慈善税收的减免也有望进一步落实。如若以上内容能够实现,我国的慈善事业必将实现跨越式的发展,而相应的慈善法律服务也将爆发式的增涨。为此,慈善事业必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沃土,其竞争也相应的将趋于激烈。


而为了应对如此的挑战与机遇,作为法律服务行业有必要积极准备和抢占先机,具体来说:一方面,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慈善相关立法,对其中的相关细致内容做相应的前期研究;另一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培养专门的慈善法律人才,从专业化的角度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当然,法律服务行业也有必要积极投入慈善活动,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进而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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