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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的认定及相应的遗产分割权

【案例简介】

        A与B是夫妻,因A存在生理原因所以无法生育,遂A与B商定同意医院为B施行人工受精。后在B怀孕期间,A反悔,要求B将孩子打掉,但B不同意坚持将孩子W生下来了。不久后,A突得知自己罹患癌症,于是在过世之前立下遗嘱,将生前唯一的一栋房产赠与A的父母C和D。A过世后,B不同意A的遗嘱内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重新分配遗产。


【案件焦点】

 一、孩子W是否为A与B的婚生子女?

 二、在A立下遗嘱后去世的房产将如何析产继承?

【案件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夫妻双方因其中一方无生育能力,于是经协商同意在医院的帮助下为B进行人工受孕,后B成功怀孕。虽然后来A反悔当初的决定,要求B将孩子流产,但事后A反悔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之前与B的协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综合前述,A与B之前的协商行为系合法有效。同时A反悔并要求B流产的行为属于对B的生育权的侵犯,B身为一名女性应享有合法的生育权而不受他人侵犯,A严厉要求B流产也违法了社会善良风俗,有违道德伦理,所以B有权将孩子W生育下来。A与B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协商人工受孕,后B又将孩子W生育下来,所以孩子W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 协议办理。”被继承人A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A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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