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象素质
表象素质是可被人观察到的行为、拥有的知识和技能等。
愿望是人类思考和行动的驱动源泉。从理论上说,强烈的愿望可以造就一切事情。从事法务人员工作的强烈愿望,是法务人员岗位胜任素质的根本内在特质,是“冰山”的最底部,是“洋葱”的最内层。
企业法务思维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
潜在素质
潜在素质则是指不易被人观察的个人持有的深层次动机、愿望与价值观,思维方式等。潜在的素质在工作绩效中更为重要,更具有决定性意义。
法务人员工作的核心技能应包括四个方面:
法律知识是法务人员工作的基础。知识由显性的专业知识和隐性的经验知识组成。显性的专业知识是法务人员的必备知识。它又包括体系性的法律知识和综合性的其他专业知识,如财务、管理、行业和管理等领域内的知识。隐性的经验知识是由法务人员自己积累以及藉由他人经验领悟到的知识。经验对于法务人员来说,有时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可以说,丰富的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和综合性专业知识,是法务人员胜任岗位职责的关键素质要求之一。
法务沟通的定位与原则
法务与企业内部客户沟通,不同于群体营销。群体营销是一对多的关系,法务的沟通应当永远是一对一的关系。商业沟通一般是有计划的、正式的、非个人化的和简洁的,这取决于沟通的内容和目的。法务在向内部客户提供或推行法务产品/服务时,可遵循如下沟通结构。
在企业内部沟通环境中,法务总是会就某事向公司高层汇报,或通知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对前次沟通做出回应,获得一个决定或要求采取一个行动。如一份关于解雇某员工的法律报告,其目的可能包括:证明该解雇的合法性或非法性;如果涉嫌非法解雇或存在程序上的瑕疵,那么应出具解决办法,解释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案例。
要沟通的内部客户的职位和对其的了解程度,决定法务会采取的沟通风格。如在向CEO口头汇报某合同进展情况时,法务应尽量采取简明扼要的语音,并将相关的法律术语用CEO能明白的语言进行转换表述。在和法务人员讨论案件时,应强调法言法语,直接陈述案件的争议焦点与证据链的组织等专业问题。
组织法律事实的模式有三种,即法律要素模式、时间模式、故事模式。法务要传达一份关于某商业项目是否合规的法律建议,可以这三种方式的一种来组织材料,并以简洁的语言表达出来。
风格是由所使用的词汇、组织句子的方法和语气共同决定的。词汇的使用是个人的习惯。法务的用词一定要明确、清晰、不拖沓,应考虑受众和他们对这些词语的熟悉程度,尽量避免使用行话。当然,为更精准地表达法律意见,使之看上去有法律味,必要时可借助一些法律专业词汇。沟通的语气决定了沟通的效果。法务的语气,应视沟通场景而定,但总体上应体现出友好、谦虚、谨慎、清晰的语气。
以上其实是有效沟通的PASS原则。法务在进行内部客户沟通时,不管是语言沟通,还是非语言沟通,都可遵循该原则。
法务沟通的场景与技巧
沟通是分场景的。不同的场景,其沟通原则可以保持一致,但沟通技巧却会大不一样。
法务面临的正式沟通场景,最为常见的是会议、会见和谈判。
有列席股东或董事举行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参与企业决策层组织的项目评审会、投资部门发起的项目尽职调查会及项目交易方案讨论会、采购部门发起的评标会等等。
会议可以是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也可以视频电话方式进行。会议的优点是能够进行信息充分交流并能迅速作出反应,但如缺乏良好的会议组织和会议讨论安排,会议也会出现“会而不议”的情况。会议的主题决定了法务参与会议时的角色。法务对于会议的发言,应紧扣主题,表达明确,给出解决方案,而不能仅仅提问题。
会见,是法务经常遇到的沟通场景。
如在评估下级客户——某个法务人员的工作绩效并与之进行谈话时,可称为评价性会见。法务应保持客观,既不偏向于被会见人也不特别挑剔。语气要适应会见环境。如果被评价人——该下属员工确实表现不佳,那么应该用一种坚决且有理有据的语气。法务可提出建设性建议,并告诉该法务应如何改进工作。
另外一种会见是法务必须处理企业内部客户不满意时的投诉。在客户感到失望甚至气愤时,如采购人员对法务人员坚持对采购合同中付款方式的修改不理解,认为这是商务条款,法务不应涉入其中,而投诉到法务。这对法务是种挑战。处理突发的投诉非常麻烦。法务应尽快消解客户的愤怒,使用沟通技巧让客户冷静,同时自己保持客观和冷静,并要试图真正地帮助客户,才能应对好局面。
谈判,其实也是一种以达成双方都可接受的协议为目的的会见。
法务进行内部谈判的目的大多数是说服和建议。这里所说的谈判不是与企业外部人员,如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的谈判,而是法务与内部客户的一种沟通方式。谈判的结果必须是对整个企业有利的,以双赢为目的。谈判风格趋向于主动提出建议、提供信息的方式,采取“温和”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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