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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接干货!2016年国际法热点问题有哪些?

律新社丨编辑部出品

 

如何争取“15条”到期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如何看待“一带一路”背景下,港澳BIT真空问题?


如何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的关系?


如何应对涉外法律实务中的法律热点?

 

为深入研究国际法相关问题,探索国际法与当代时事的联系,进一步推动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国际法热点问题研讨会(圆桌会议)于12月4日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来自法学法律界及实务单位的数十位嘉宾参加了会议,围绕多个国际法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交流。

 


议题一

如何争取“15条”到期后,中国的市场

经济地位?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标志着我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15年过去了,中国在WTO中又将面临哪些机遇和挑战呢?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高永福的主持下,与会嘉宾首先围绕“中国入世15周年相关国际法问题”展开探讨。

 

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军就《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并针对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15条到期,是否意味着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冯军认为,中国入世文件甚至WTO协定中都没有“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争取的是WTO成员各方的国内法标准界定下的市场经济地位,再者,“替代国”价格15年期满不等于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其次,15A2款到期导致15A1款是否无效?冯军的答案是NO,他认为,15A2款到期不能导致15A1款无效,欧美可能不会引用15条,但是可能引用ADA:2.2(DS473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进口案)等法案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WTO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件的法律适用也会做出一些重大的改变。

 



与谈人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振安律师认为,市场经济问题可以分成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另一方面是国家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中国入世之前,还没有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我们争取的是WTO成员各方的国内法标准界定下的市场经济地位,很多国家在中国入世之前才立法制订了市场地位的标准。”张振安说。

 

他认为,在15款到期之后,企业更应该关注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例如欧盟,可能通过特殊市场状况来启动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但是这种调查的举证责任会在欧盟调查委员会这边。此外,在15款到期之前,很多国家通过恶意进行反倾销调查,收取高额的反倾销税,来对我国进行出口限制,这也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另一位与谈人,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兆敏则认为,学术界更应该关注WTO的动向,多研究WTO的相关案例来探讨15条的问题。他认为15A2款到期的同时也导致15A1款无效。未来,发达国家经济体可能以不存在相同产品销售、特殊市场状况或者销售量太少为理由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但与15条不同的是,他们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15条适用的是各国的国内法,而不存在相同产品销售、特殊市场状况或者销售量太少三种情况适用的是WTO的审查制度。

议题二

如何看待“一带一路”背景下,港澳BIT

真空问题?


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鲁明律师做了“一带一路”背景下港澳BIT真空问题的探讨。他认为,从港澳回归后BIT的签订现状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均不会再与港澳特区政府单独签署BIT,而更愿意直接与中央政府签订。

 

陈鲁明对BIT真空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一,港澳政府从未官方表示同意适用中国BIT,并且中国政府在《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颁布实施后也从未根据基本法规定,对任何包括中国BIT在内的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征询过港澳政府的意见。因此,中国BIT对港澳投资者的适用存在困境。建议中央政府应当尽早寻求合适时机向港澳政府征询其对中国BIT适用的意见,还要征得第三国的同意;花费时间与订立新的条约相当。

 

第二,中央政府对中国BIT适用港澳投资者并非持肯定态度。除此以外,中央政府尚未在任何正式场合对其他中国BIT是否适用港澳问题做出过表态。建议中央政府应当尽快明确中国BIT适用港澳的肯定态度,通过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说明或解释,树立港澳投资者适用中国BIT的信心,加大条约适用的可预见性。

 

与谈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军旗表示港澳BIT协定数量较少可能是因为港澳的投资环境好,港澳的相关部门不够积极导致的。另一位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伟芳则表示港澳BIT协定并不是我国的主权事宜,不属于我国的国防和外交事务。我国签订的BIT协议,可以通过走港澳的法律程序来得到适用,解决港澳BIT协定的真空问题。

议题三

如何平衡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

关系?


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如何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胡加祥的主持下,议题三围绕“中国仲裁机构受理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仲裁问题”展开讨论。

 

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力以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仲裁规则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国际投资争端可行性。她分别从国际法层面可行性和国内法层面的可仲裁性进行了探讨。“国内司法审查作为涉外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可以有效保护我国作为东道国的利益,所以对国内仲裁机构管辖此类争议不必过于担忧。由我国的商事仲裁机构审理我国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争端相较于提交给第三国的仲裁机构更具有吸引力和现实意义。”陈力说。

 



最后,陈力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未来商签BIT/自贸协定,订立争端解决条款时允许当事人将投资争议提交一般商事仲裁机构;二、从立法源头来为商事仲裁机构受理投资争端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改变长久以来对于仲裁的限制和约束;三、运用司法审查作为安全阀,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四、在具体实践中,东道国与投资者达成合意方才可以提交仲裁,应以更加包容姿态接受仲裁庭的管辖。

 

针对这个议题,与谈人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刘宁元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深圳仲裁院的机制问题。深圳仲裁院是作为国内仲裁庭还是作为国际仲裁庭来看待,适用的使国内仲裁法还是国际仲裁法,再者深圳国际仲裁庭是否要用尽当地救济才能仲裁,仲裁的结果是否是最终裁决?第二,与政府的投资纠纷,深圳仲裁庭有没有管辖权,是否要用尽相关救济,比如行政复议等等方式才能仲裁?第三,仲裁的介入问题,政府如何介入仲裁协议,如何介入?

 

另一名与谈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贺小勇也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深圳仲裁受理的条件,能不能得到现有的仲裁法支持?第二,在仲裁的执行问题上,如果裁定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败诉,中国法院对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如何执行仲裁?


议题四

如何解决涉外法律实务中的法律


实务热点研讨对于推进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在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国建的主持下,议题四围绕涉外法律实务中的法律热点问题进行交流。

 

发言嘉宾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姜山介绍了上海高院依托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机遇,走向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 市场化的具体举措。

 

如上海海事法院,针对外国当事人反复指定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允许外国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概括性诉讼授权,提升了涉外民事诉讼的效率,使得法院工作便利化。上海高院为了走向国际化,主动管辖涉外案件,尤其是涉案主体财产在国内,经营活动在国内的案件。




姜山也指出,在办案过程中,我国的民事诉讼规则,例如送达的标准过于严格,往往要通过通过外交途径进行送达,拖延了时间,效率非常低。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正超律师则希望和学校建立平台,解决一些律师事务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此前交流的港澳BIT协定的真空问题,以及外国投资审查、涉外仲裁方面的问题等。

此次年会由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宋晓燕、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上海市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会长龚柏华、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基雄分别为大会致辞。会议主题集中、讨论热烈,呈现出一场充分展现国际法精神的思想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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