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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董事会僵局”的成因带来的启示——由于公司章程设计缺陷引发的纠纷

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或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本文重点探讨“董事会僵局”。

一起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计缺陷形成的“董事会僵局”案例:

D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600万元,公司原股东为B公司、C公司两个法人,两个股东各持有50%的股权。后A、B、C三个公司达成投资协议,A公司以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了D公司50%的股权入主D公司,成为D公司的控股股东。现D公司股权比例为:A公司持有50%,B公司持有25%、C公司持有25%,注册资本金不变。由于股东及股权比例发生变化,D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本次章程的修改为后面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第一项,修改内容为股东股权比例的变化:A公司持有50%,B公司持有25%、C公司持有25%,;

第二项,修改内容为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程序:普通决议,须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指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行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决议,须由代表3/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3/4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三项,修改内容为董事会构成: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6名董事构成,其中,A公司委任3名:B公司委任1名;C公司委任1名;D公司职工董事1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项,修改内容为董事会决议通过的程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采取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的原则。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五项,修改内容为: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随后D公司通过股东会选举了新的董事会成员,紧接着公司召开了董事会选举了新一任的董事长,并且聘任了新一任的C公司负责人陈某为公司总经理。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都进行了工商备案登记。

公司业务蒸蒸日上,收益丰厚,本该是股东们笑得睡不着觉,等着数钱的开心局面,可是股东们一个个反而焦灼得很,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难道盈利了也有问题?果真是问题来了,公司的管理层面出了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C公司负责人陈某利用手中职权任用亲信实际控制了公司,并且利用担任D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与C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并转移一部分D公司的盈利到C公司。上述情况其他两个股东有所了解,但还没有获取到确实的证据,由于公司正处于盈利的大好局面,股东们不想撕破脸皮真正走到决绝的层面,只想通过合法的形式改变公司的现状,所以其他两个股东忍气吞声一直熬到三年任期届满前的换届选举。结果为了聘任新一任的总经理即法定代表人D公司召开了数次董事会,最终都无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新一任的总经理无法产生,形成了“董事会僵局”。

上述是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当事人由于对公司章程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了今日的纷争。分析该案例中“董事会僵局”的成因,为我们将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带来如下几点启示:

尽量避免公司章程形式化,足够重视章程的重要性;

首先,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从上可见,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中,具有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几乎同等重要的位置。公司章程对全体股东、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有很大的自治空间,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自行拟定章程的内容,拟定的章程具有优先适用性。

其次,公司章程是股东建立公司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文件,也是解决股权纠纷问题和公司僵局的有力证据。公司章程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缺漏,充分体现公司的自治性。但可惜的是,实践中大量的公司章程照抄照搬,其内容千篇一律,尤其缺乏对公司出现的僵持状态的约定。因此,公司章程形式化、空壳化,既无法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不能预防公司僵局的出现,也无法在公司僵局后通过章程进行有效化解。

慎重构建董事会的组成机制;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董事会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委任的其它董事两种组成。D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构成,其中,A公司委任3名:B公司委任1名;C公司委任1名;D公司职工董事1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新一届换届选举中,C 公司和A公司委任的董事都提出了自己的总经理人选,提交董事会表决。控股股东A公司虽然在董事会成员里占据了三个席位,并联合了另一股东B公司,C公司在董事会成员里只占据了一个席位,但董事会成员中的D公司职工代表已为C公司控制。由于公司董事会的表决通过程序为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被委任的董事往往听命于委任的股东。虽然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职权。”但实际上根本无法通过股东会真正改变委任董事会的布局,这就容易发生董事会分化的现象,从而降低董事会的决策效率,为产生公司僵局留下了后患。

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到13人,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应为单数,防止董事会在作出决定时出现赞成、反对各半的僵局出现。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董事会成员不能为偶数,当董事会成员出现偶数时,董事会表决就可能出现赞成或反对票数相同,即使在董事会成员为单数的情况下,董事会表决僵局仍然可能会出现,如:某名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出席董事会的人数不符合要求;董事出席后中途退席;董事出席时不表决;一个接受多人委托的董事参加董事会议进行表决等多种复杂情况。这种表决对抗,是最简单的董事会僵局。如果章程中对此约定不明,则易形成董事会僵局。

三、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董事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风险,建议在章程中设置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董事由于其存在职务上的优势和信息获取上的优势,容易利用其特殊地位为自身谋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C公司负责人陈某利用手中职权任用亲信实际控制了公司,并且利用担任D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与C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并转移一部分D公司的盈利到C公司,给D公司造成损失,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公司可以以陈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主张索赔。

四、为了事前预防董事会僵局的形成,科学设计董事会表决权

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利害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董事与董事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有害于公司利益时,该董事及其代理人不得行使表决权。如关联交易,为董事提供担保等都应当在章程中加以明确、具体规定。

为了尽量避免“董事会僵局”的产生,事前预防,总比事后的分崩离析,花费的代价要小的多!请足够重视章程的重要性,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中,为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设置“紧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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