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将类案检索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应当」二字,直接将类案检索确定为了一条强制性规定,可见这份文件的分量和最高院推行案例指导、确保同案同判的决心。
那么,这份文件,对于法官、律师来说,意味着什么?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以下解读转自微信公众号「丰国律师」,作者为王立博士。
我认为,这个文件对法官,对律师,都非常重要。
《意见》整体读后感:
下面为大家逐条解读:
一、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三、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五、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七、对本意见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八、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九、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十、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十一、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升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一、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本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从《意见》全文和上述解读中,可以看出,最高院的权威案例中确定的裁判要旨,在实务中的作为确定性依据的效力进一步提升,而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也将成为法官和律师们的重要功课。
那么,如何在最高院的权威判例中,根据当前案例的争议焦点,找到可能的相似案例作为论证依据?
指导性案例中确定的裁判要旨,有没有权威的讲解与提炼?
裁判文书网中检索不到、却确定了相关裁判规则的最高院判例,有没有获取的途径?
事实上,在麦读历时三年打磨的重磅套书《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中,我们已经邀请了权威审判专家,为大家准备了一份在最高院的判例库中,高效寻找类案的线索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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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威提炼,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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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来源广泛,不止于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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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聚焦最高院颁布的判例,注重位阶及约束力。
正如《意见》中反复强调的,判例的效力与位阶非常重要。在这套书中,我们只收录了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判例、《公报》判例和最高院判决中确立了新的裁判标准的判例,对于非最高院颁布的判例,以及最高院的判例中未能确立裁判标准的案例,进行了剔除。
4、关注时效,去旧存新。
《意见》第九条中提到,检索到的类案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不能作为依据。本书编撰过程中,编者细细核对,去旧存新,将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矛盾的案例,一一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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